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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毕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章丘检二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811964********,汉族,初中文化,职工,户籍所在地济南市章丘区**街道**路**号,住济南市章丘区**街道办事处**街**号。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刑事拘留,经章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14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第四看守所。

被告人毕某某,女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30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滨州市邹平市**镇**村,住滨州市邹平市**宿舍**号楼**单元**室,无业。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8月1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刑事拘留,经章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5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毕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3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刘某甲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赚取开票费,通过被告人毕某某、张某甲(另案处理)、赵某某(在逃)介绍,利用济南**甲公司、济南**乙公司、济南**丙公司、济南市**丁公司、济南**戊公司、济南**己公司、济南**庚公司等名义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刘某甲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合计为6986287.44元,经过毕某某介绍为他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合计为4449975.57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谢某某个体经营煤炭购销业务,并长期为济南**辛公司供应煤炭。由于济南**辛公司要求谢某某签订合同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达到长期供货和结算货款的目的,谢某某找到张某甲(另案处理)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张某甲找被告人刘某甲为谢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刘某甲按照比例收取开票费。2016年11月至2019年2月,经过张某甲介绍,被告人刘某甲以济南**乙公司、济南市**丁公司、济南**己公司、济南**甲公司、济南**丙公司、济南**庚公司名义,为济南**辛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6份,税额合计686673.79元,价税合计4902664.37元。经税务部门证明,刘某甲虚开的4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抵扣税款。

2、2016年9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毕某某伙同赵某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介绍被告人刘某甲以济南**乙公司、济南**丙公司、济南**甲公司、济南市**丁公司、济南**戊公司、济南**庚公司名义,为邹平**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41份,税额合计3864395.95元,价税合计27409074.98元。被告人刘某甲、毕某某按照11%左右的比例收取开票费。

3、2018年1月至2月,被告人毕某某伙同赵某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介绍被告人刘某甲以济南**丁公司名义为邹平**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6份,税额585579.62元,价税合计4030165.70元。被告人刘某甲、毕某某按照11%左右的比例收取开票费。

4、许某某个体经营煤炭,并长期为惠民**公司供应煤炭。由于惠民**公司要求签订合同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许某某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就与张某甲商量合伙经营煤炭,许某某负责进煤、销售,张某甲负责联系发票。张某甲联系被告人刘某甲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刘某甲按照比例收取开票费。2016年12月,被告人刘某甲在与惠民**公司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济南**甲公司名义为惠民**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0份,税额1346298.63元,价税合计9265702.14元。

5、2018年3月,济南**丙公司实际控制人被告人刘某甲,在与济宁**公司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济宁**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0份作为进项发票,并在章丘区国税局认证和抵扣税款503339.45元。刘某甲将涉案税款51万元上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交易明细、合同及账目、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局提供的证明和领取发票详单、税务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谢某某、王某甲、李某甲、张某甲、康某某、张某乙、刘某乙、游某某、刘某丙、李某乙、李某丙、宋某某、刘某丁、成某某、许某某、孙某某、段某某、张某丙、闫某某、刘某戊、陈某某、刘某己、张某丁、刘某庚、吴某某、刘某辛、徐某某、王某乙、张某戊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甲、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谢某某、张某甲、毕某某、孙某某等人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被告人毕某某为了赚取介绍费,介绍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毕某某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毕某某从侦查阶段就认罪认罚,主动坦白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清锋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羁押于济南市第四看守所;被告人毕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十八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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