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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沈某甲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斗殴等案)_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公诉刑诉〔2019〕1442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驾驶员,住安徽省五河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12月28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温岭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绰号“阿勋”),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8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保安,住河南省邓州市**镇**村**号。因寻衅滋事于2018年9月25日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8年10月10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温岭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绰号“欢欢”),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28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户,住河南省新野县**镇**村**组。因本案于2018年10月6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温岭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闫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8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住河南省沈丘县**镇**村**号。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1月2日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本案于2018年11月15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温岭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沈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2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木工,住安徽省五河县**镇**村**号。2015年9月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本案于2018年9月15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0月15日被温岭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19年4月11日被本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被告人吴某甲(绰号“小鬼”),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30199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住云南省威信县**镇**村**村民小组**号。因本案于2018年11月8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6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邹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30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保安,住黑龙江省庆安县**街**组**号。因本案于2015年9月10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释放,于2018年9月15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温岭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李某甲、张某甲、闫某某、沈某甲、吴某甲、邹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事实

2002年以来,被王某甲纠集沈某乙、刘某乙、孙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温岭开设赌场、在他人赌场讨小费以及帮他人讨债、打架,在社会上小有名气,后被判刑。

2010年底,王某甲刑满释放后预谋通过高利放贷达到非法敛财的目的,后于2011年1月成立**投资公司从事高利放贷活动。为了确立自己的地位和维护非法利益,王某甲吸纳、招揽老乡、刑满释放人员为组织成员扩充组织规模,形成了以王某甲为组织、领导者,以沈某乙、肖某甲、钱某某、张某乙、黄某某、王某乙等人为积极参加者,包括被告人刘某甲、沈某甲、张某甲、李某甲、闫某某、吴某甲和宋某某、刘某乙、沈某丙(均另案处理)等数十人组成的骨干成员固定、层级结构明确、人数众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王某甲通过允许组织成员借用组织名气以高利放贷获利、不定期带领组织成员消费娱乐等方式收买人心,并通过对骨干成员的控制来达到对整个组织的控制,在长期的违法犯罪活动中形成了听从老大及上级命令、不准赌博、不准吸毒等约定俗成的组织纪律。该组织在温岭市区一带,通过高利放贷聚敛钱财,放贷规模在四千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以上,使用暴力、威胁和其他手段,或者利用组织的强势地位,有组织地大肆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事实;并利用组织恶名或强势地位,充当打手,随意插手他人纠纷,在温岭市区一带称霸一方,极大地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严重危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伤害、强迫交易事实

1、聚众斗殴

(1)2011年1月17日晚上,沈某乙和李某乙在电话里发生争吵,后双方约定在本市太平街道石夫人山脚下斗殴。沈某乙纠集刘某乙、钱某某、宋某某、刘某丙等人在王某甲的住处楼下会合,沈某乙向王某甲汇报后,带领本方人员乘车来到约定地点,持刀、棍等工具和李某乙纠集的凌某某、张某丙等人斗殴,致凌某某等人受伤。斗殴事件后,王某甲出面和对方讲和,双方约定各自负担医药费。经鉴定:凌某某损伤系外力所致,致其一处瘢痕长度1.0cm以上,多处瘢痕累计长度未达15.0cm,其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2)2012年2月24日晚,因杨某某向张某丁讨要赌债,双方发生争吵,后双方约定在本市城东街道九龙大酒店斗殴,杨某某通过沈某乙纠集了肖某甲、钱某某、刘某甲、刘某丙等人持刀、棍等工具在九龙大酒店等待张某丁方人员到来。次日凌晨,张某丁纠集的人员乘坐出租车来到九龙大酒店前路段,杨某某方人员即持刀、棍等工具对张某丁方人员所乘坐的出租车进行打砸,将出租车玻璃打碎,并打伤车上人员王某丙。经鉴定,出租车损失价值1044元;王某丙右上肢、右下肢遭受外力作用,致其一处瘢痕长度达1.0cm以上,其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2、寻衅滋事

(1)2013年下半年,王某甲得知陈某甲在本市城东街道九龙大酒店一房间内,遂带人来到房间,殴打陈某甲,以此催讨高利贷。

(2)2013年上半年,沈某乙等人在本市城东街道华祥苑茶庄殴打陈某乙,以此催讨高利贷。

(3)2014年的一天,肖某甲等人在本市城东街道波特曼酒店碰到林某甲,即上前对其殴打,以此催讨高利贷。

(4)2014年9月份,肖某甲、钱某某受王某甲指使将吴某乙约到本市城西街道宝三烟酒店,以借为名开走吴某乙的一辆凌志轿车,后扣留该车不予归还,以此催讨高利贷。

(5)2015年10月初到11月中旬期间,王某甲指使刘某丙、沈某丙贴身跟随林某乙,以此催讨高利贷。最终林某乙被逼无奈只得将自己的几十箱赛哥牌药酒给王某甲用于抵债。

(6)2015年上半年,王某甲、肖某甲多次采用上门、电话威胁等方式,向郭某甲催讨高利贷。

(7)2015年7月16日晚上,黄某某伙同他人来到本市城东街道**汽车租赁店门口,砸坏汪某某的一辆现代轿车,以此向季某某催讨高利贷。经鉴定,轿车损失价值1650元。

(8)2016年夏天,黄某某为帮翟某某催讨高利贷,多次纠集被告人闫某某、李某甲和王某乙等人来到本市**糖厂采用言语威胁、拿走红糖等方式向徐某甲催讨高利贷,并贴身跟随担保人程某甲。

(9)2016年6月份前后,高某某为向程某乙催讨高利贷,通过肖某甲联系上张某乙,后张某乙纠集被告人张某甲、李某甲、吴某甲和苦某某等人两次用油漆泼程某乙家的大门玻璃和轿车。

(10)2016年8月,高某某为向朱某甲催讨高利贷,纠集被告人李某甲等人来到本市城东街道**村**区,用砖头将朱某乙家的大门玻璃砸坏。

(11)2016年8月份,王某甲指派张某乙帮陈某丙向郭某乙催讨高利贷。后张某乙和被告人张某甲等人来到郭某乙的住处言语威胁郭某丁。张某乙还在其朋友圈发信息称郭某乙是诈骗犯并附上郭某乙的照片。

(12)2016年下半年,王某甲指派张某乙帮李某丙向徐某乙催讨高利贷。后张某乙纠集被告人李某甲、张某甲和张某戊、黄某某等人来到临海市**路**号徐某乙所经营的私人会所,在会所内吃喝玩乐影响会所正常经营,并拿走徐某乙一辆摩托车。

(13)2017年年中,王某乙为向邵某某催讨高利贷,将邵某某的身份证照片编辑成“通缉令”发布在朋友圈,悬赏“通缉”邵某某。

(14)2017年年中,张某乙为向葛某某催讨高利贷,来到葛某某经营的美容会所,用言语进行威胁,并强行拿走葛某某的一部苹果手机和一只黄金手镯作为抵押。

(15)2017年夏天,高某某为向金某甲催讨高利贷,通过张某乙纠集了被告人张某甲、李某甲来到本市**镇**村**号金某甲公婆家,用油漆泼其家的墙壁。

(16)2017年8月,沈某乙、王某乙、张某乙等人为向蒋某某催讨高利贷,来到本市城东街道岩下村百丈岩路口堵住蒋某某对其进行殴打。

(17)2017年8月,王某甲、沈某乙为向陈某丁催讨欠款,来到本市**街道**山庄陈某丁家,威逼陈某丁女儿陈某戊重新出具借条,并拿走陈某丁一块江诗丹顿手表作为抵押。

(18)2018年7月,钱某某为向刘某丁催讨高利贷,来到本市城西街道七星云顶酒店对刘某丁进行殴打。

(19)2018年2月1日,被告人钱某某为向陈某己催讨高利贷,将一部打架的视频通过微信发送给陈某己,以此进行威胁。

(20)2015年6月份左右,王某甲为向吴某乙催讨高利贷,指使他人将吴某乙停放在本市城西街道巨鼎修理厂的一辆轿车开走,并逼迫吴某乙用该轿车抵债。吴某乙被逼无奈只得同意将轿车出卖用于抵债。

3、故意伤害

2015年2月10日18时许,沈某甲因债务纠纷和林某丙、金某乙等人发生矛盾,后被告人邹某某伙同沈某丙、沈某甲、沈某乙、刘某丙等人在本市城东街道山河村125号旁公路边,用拳头、木棍殴打被害人金某乙、林某丙以及拉架的吴某丙等人,造成被害人金某乙右尺骨粉碎性骨折、右桡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金某乙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

4、非法拘禁

(1)2012年底的一天,沈某乙为催讨高利贷,开车将尹某某、刘某戊带到本市城南镇海边,威胁不还钱就到海里去,共持续二三个小时。

(2)2013年下半年,为向陈某庚催讨高利贷,王某甲、沈某乙、肖某甲将陈某庚从杭州市浙江大酒店带回温岭市控制在世纪曙光大酒店房间内,直到陈某庚找到陈某辛作为担保人才让其离开。

(3)2014年1月19日,为向颜某某、郑某某催讨高利贷,受肖某甲指使,宋某某、刘某乙、孙某乙等人将颜某某、郑某某带到本市石桥头镇沙角村海边,逼迫两人下海,共持续二三个小时。

(4)2014年4月20日,为向彭某某催讨高利贷,王某甲、肖某甲、宋某某将彭某某从本市太平街道**山附近带至本市城西街道**烟酒店进行看管,共持续四五个小时,期间有殴打彭某某。

(5)2014年上半年,为向金某丙催讨高利贷,王某甲指使肖某甲、宋某某、刘某乙等人将金某丙从本市城东街道蒸记烤鱼带至绿洲加油站附近控制在车上逼债,共持续三四个小时,期间有殴打金某丙。

(6)2014年,为向陈某甲催讨高利贷,王某甲将陈某甲叫到本市城东街道华祥苑茶庄,并伙同肖某甲、沈某乙、钱某某将陈某甲看管在茶庄内,共持续二个小时左右,期间有殴打陈某甲。

(7)2015年夏天,为向颜某某催讨高利贷,王某甲伙同徐某丙等人将颜某某堵在本市新河镇深蓝宾馆不让其离开,共持续二个小时左右。

(8)2016年上半年,为向刘某戊催讨高利贷,王某甲指使王某乙、张某乙、肖某甲将刘某戊带至本市城东街道九龙大酒店进行看管,逼迫其还款,并将刘某戊的一辆轿车扣留作为抵押。

(9)2017年春节前后,为向毛某某催讨高利贷,王某甲将毛某某叫到本市城东街道九龙大酒店,并指使他人对其进行看管,逼迫其还款。

5、敲诈勒索

(1)2012年下半年,为向庄某某催讨高利贷,王某甲指使钱某某向庄某某所工作的台州路桥****公司**分公司租赁了一辆奥迪轿车,后钱某某、肖某甲拆除轿车上的GPS定位系统,并要求租车公司和车主替庄某某归还欠款后才返还所租轿车,后车主徐某丁被迫向王某甲支付3万元后,才将轿车拿回。

(2)2014年上半年,王某甲提出想要做“人情会”,打算做20只,每只50万元。后王某甲先后联系王某丁、陈某壬、赵某某、江某某、李某丁、肖某乙、陈某癸、潘某某、蔡某某等人,要求其应会。上述人员迫于王某甲在温岭的势力,不得不同意应会。后王某丁支付会金25万元、陈某壬支付会金25万元、赵某某以之前的债权充抵会金50万元、李某丁以之前的债权充抵会金十余万、肖某乙支付会金50万、陈某癸支付会金10万、潘某某以之前的债权充抵会金50万、蔡某某以之前的债权充抵会金50万。王某甲在做会成功后,仅归还王某丁11万元、归还赵某某15万,其余人员的会金均未归还。

6、强迫交易

2013年底,金某丁向王某甲借高利贷,后金某丁无力偿还本金。王某甲提出让金某丁用**茶庄抵债,为给金某丁施加压力,王某甲多次指使手下到茶庄占座,导致茶庄无法正常经营。金某丁和合伙人某某某商量,迫于王某甲的压力,只得同意将茶庄以2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王某甲。

三、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实施的开设赌场犯罪事实

(1)2015年底至2016年初期间,被告人闫某某和肖某甲、黄某某、应某某在本市城东街道九龙大酒店房间内经营十三道形式的赌博场头,聚集陈某子、苏某某等人参与赌博,场头靠抽头和放倒款获利,场头开设三四天,共获利3万元以上。

(2)2016年11月左右,被告人李某甲伙同他人在本市小河头村、肖泉村、育才幼儿园附近等地开设小庄形式的赌博场头,聚集张某己、张某戊、文某某等人参与赌博,场头靠抽头获利,共开设一个多月,共获利7万元以上。

2018年9月15日,温岭市公安局有组织犯罪侦查大队民警在苏州市虎丘区首开金茂小区建筑工地抓获被告人沈某甲,在本市太平街道购物中心小吃街办公室隔壁宿舍抓获被告人邹某某。2018年12月28日,安徽省五河县公安局头铺派出所民警在五河县第二中学门口抓获被告人刘某甲。2018年10月5日,温岭市公安局有组织犯罪侦查大队民警在本市太平街道凤凰城附近抓获被告人张某甲。2018年10月10日,温岭市公安局有组织犯罪侦查大队民警在温岭市拘留所抓获被告人李某甲。2018年11月14日,温岭市公安局有组织犯罪侦查大队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闫某某到温岭市公安局城西派出所接受调查。2018年11月7日,温岭市公安局泽国镇派出所民警在本市泽国镇育英路22号附近抓获被告人吴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丁、林某戊、林某己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丑、金某乙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甲、沈某甲、张某甲、李某甲、闫某某、吴某甲、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王某甲、沈某乙、肖某甲、钱某某、王某乙、张某乙、黄某某、宋某某、刘某乙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积极参与持械聚众斗殴,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四、五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采用暴力威胁手段恐吓他人,情节恶劣;与人结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四、五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采用暴力威胁手段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四、五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闫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采用暴力威胁手段恐吓他人,情节恶劣;与人结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四、五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沈某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四、五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吴某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四、五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邹某某与人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某甲、李某甲、张某甲、闫某某一人犯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闫某某被宣告缓刑,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刘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其聚众斗殴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甲、闫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犯罪事实;被告人吴某甲、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文祥

2019年9月24

附:

1.被告人刘某甲、李某甲、张某甲、闫某某、邹某某现均押于温岭市看守所;被告人沈某甲现均被监视居住于指定住所;被告人吴某甲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拾叁册、提讯证柒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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