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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潘某甲等人寻衅滋事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公诉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刘某甲,绰号“刘某”,男,汉族,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619**********,高中文化,职业经商,现住址************** 室,户籍所在地********号。2008年08月0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寻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9年2月1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寻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 月23 日,寻乌县公安局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3月3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寻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寻乌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潘某甲,绰号“芭蕉二”,男,汉族,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419**********,现住址**********,户籍所在地********** 号,初中文化,无业。2012年1月1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寻乌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8年12月2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寻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1日,寻乌县公安局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3月3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寻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寻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寻乌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谢某甲,绰号“山鸡”,男,汉族,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619**********,现住址及户籍所在地********号,初中文化,******砖厂员工。2008年8月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寻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9年3月3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寻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寻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寻乌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寻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潘某甲、谢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刘某甲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6月30日向寻乌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寻乌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2019年12月26日将本案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起,为谋取高额利益,被告人刘某甲纠集潘某甲、谢某甲等人以**砖厂办事处为据点,在**县城及周边乡镇一带发放高利贷,在追债过程中,多次采用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或者“软暴力”的方式向欠款人员非法讨债,恃强凌弱,形成了以刘某甲为纠集者、潘某甲、谢某甲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为追讨债务在寻乌县城及周边乡镇实施寻衅滋事、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随意殴打他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违法犯罪活动,在当地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一、被告人刘某甲、潘某甲、谢某甲共同实施的违法犯罪事实

(一)犯罪事实

1、被告人刘某甲、谢某甲、潘某甲寻衅滋事罪

2015 年以来,刘某甲共借给林某甲50 万元左右的高利贷债务,后因林某甲无力偿还债务,2015 年9 月至10 月期间,被告人刘某甲纠集谢某甲、潘某甲等人多次到林某甲父母林某乙、汤某某位于********陶瓷店房屋处,多次采用停车堵门、用高音喇叭播放录音等方式恐吓、逼迫林某乙、汤某某为林某甲还债。民警多次出警劝阻,刘某甲、谢某甲、潘某甲等人仍继续实施上述行为,其行为严重影响了林某乙及附近居民的生活、工作,扰乱了社会秩序

(二)违法事实

1、2014年,刘某甲通过钟某甲借钱给谢某乙3万元,谢某乙无力偿还外出躲债。2017 年2 月份的一天22时许,谢某乙在******”夜宵居吃夜宵,刘某甲驾驶其宝马车带钟某甲、潘某甲、谢某甲来到夜宵店,并将谢某乙团团围住,钟某甲上前殴打谢某乙,刘某甲、钟某甲、潘某甲、谢某甲四人强行将谢某乙带至**砖厂办事处,逼谢某乙还钱,一直到凌晨0 时许才放谢某乙走,谢某乙在**砖厂办事处被扣留两个小时左右。

2、 2017 年3 月13 日晚10 点左右,刘某甲停放在**砖厂办事处门口的宝马车被范某甲撞到,范某甲见车上无人遂离开,刘某甲纠集潘某甲、谢某甲等人在******超市门口附近找到范某甲,刘某甲、潘某甲、谢某甲等人当场对范某甲实施殴打,出警民警到场制止后,刘某甲、潘某甲、谢某甲等人仍对范某甲实施殴打,民警随后将范某甲带至车上后,将双方带至城关派出所调解处理。经寻乌长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范某甲的伤势为轻微伤。

二、刘某甲、潘某甲、谢某甲分别实施的违法犯罪事实

(一)犯罪事实

1、被告人刘某甲寻衅滋事罪

2012年2月13日,林某丙向刘某甲借款高利贷15万元,双方约定月利息5分。因林某丙无力偿还并躲避债务,2012年9月至2015年2月17日期间,为索取债务,被告人刘某甲纠集他人多次窜至********小组林某丙家,任意砸、拆林某丙家一楼不锈钢房门,并砸死林某丙家一条狗。经鉴定,林某丙家被损坏不锈钢房门、狗的价值分别为人民币5685 元、150 元,共计5835元。

2、被告人刘某甲非法侵入住宅罪

2016 年2 月23 日晚,刘某甲为了索取刘某乙高利贷的债务,指使黄某甲(另案处理)安排黄某乙、刘某丙、谢某丙(均另案处理)三人住在刘某乙位于********号的家中看住刘某乙,逼其还清债务。刘某乙妻子邱某甲等人要求黄某甲、黄某乙等人退出其家中,黄某乙、刘某丙、谢某丙等人拒不退出。2016年2月23日晚至2月25日下午,被告人黄某乙、刘某丙、谢某丙仍一直强行住在刘某乙家中。被告人刘某甲、黄某甲、刘某丙、黄某乙、谢某丙等人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刘某乙及其家人正常的生活。

3、被告人潘某甲寻衅滋事罪

2013年6月9日凌晨1 时许,被告人潘某甲向被害人张某甲取债,期间双方发生争执,之后被告人潘某甲纠集范某乙、范某丙等人在********宾馆门口,持刀、铁棍等将被害人张某甲打伤,经寻乌长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张某甲的伤势为轻微伤。

2017年10月2日晚上,潘某乙(已判刑)妻子谢某丁因停车问题在街上遭到陈某某、钟某甲咒骂,潘某乙遂邀集凌某某、梅某某、张某乙、刘某丁(均另案处理)等人在****镇城北圆盘边新桥主题餐厅找到了陈某某、钟某甲,尔后,在餐厅二楼及楼下靠近**县国税局的围墙边,潘某乙伙同凌某某、梅某某、潘某甲等人殴打陈某某、钟某甲等人。经鉴定,陈某某、钟某甲的损伤程度分别为轻微伤。

(二)违法事实

1、 2015 年,谢某甲将刘某甲公司的钱借给黄某丙6 万元,双方约定月利息15%,黄某丙无力偿还利息,谢某甲叫钟某乙去向黄某丙取债。2016 年5 月25 日晚,钟某乙在**山公园夜宵摊向黄某丙取债并殴打黄某丙,经寻乌长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黄某丙的伤势为轻微伤。

2、 2014 年11 月,潘某甲借给邱某乙1 万元,双方约定月利息15%。后邱某乙无力偿还利息外出躲债。2016 年上半年的一天晚上,潘某甲开车在****大桥附近拦下邱某乙并当场打了邱某华,逼邱某乙还钱。

3、 2014 年上半年,刘某甲借了1 万元钱给钟某丙,双方约定月利息30%,后钟某丙无力偿还债务外出躲债。2016 年上半年的一天晚上钟某丙到**砖厂办事处谈债务的事情时,在**砖厂办事处的潘某甲打了钟某丙一拳,逼钟某丙还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同案人的供述;6、辨认笔录、勘验笔录;7、鉴定意见;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纠集谢某甲、潘某甲等人**砖厂办事处为据点,在**县城及周边乡镇一带发放高利贷,在追债过程中,多次采用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或者“软暴力”的方式向欠款人员非法讨债,恃强凌弱,形成了以刘某甲为纠集者、潘某甲、谢某甲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

被告人刘某甲、潘某甲、谢某甲多次恐吓他人,情节恶劣;被告人刘某甲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被告人潘某甲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三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指使他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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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在龙南县看守所谢某甲现羁押在瑞金市看守所,潘某甲现羁押在石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39册。

3涉案扣押物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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