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公诉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刘某甲,又名刘某,男,汉族,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4241969********,中专文化,柳塘镇***专业合作社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金沙县城关镇**路**号,现住贵州省金沙县柳塘镇**村*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金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金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男,汉族,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4241981********,初中文化,柳塘镇**村警务助理,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金沙县柳塘镇**村*组,现住贵州省金沙县柳塘镇**村*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金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金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甲,男,汉族,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4241978********,初中文化,柳塘镇**村警务助理,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金沙县柳塘镇**村*组* 号,现住贵州省金沙县柳塘镇**村*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金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金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汉族,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4241989********,中专文化,柳塘镇***专业合作社法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金沙县城关镇**村*组**-*号,现住贵州省金沙县柳塘镇**社区*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金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金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金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王某、罗某甲、周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20年1月26日至2020年2月9日,自2020年4月7日至2020年4月21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7日至2020年3月6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金沙县柳塘镇人民政府决定在赤望高速金沙南收费站设立“非洲猪瘟防控检查点”, 柳塘镇政府安排被告人刘某甲、周某某、王某、罗某甲等人负责对过往运输牲畜的车辆进行防控检查。2019年8月24日,被告人刘某甲、王某、罗某甲在开展非洲猪瘟防控工作中,在赤望高速柳塘服务区收受陈某甲4万元现金共同分用后,未被柳塘镇政府领导发现,刘某甲便组织王某、罗某甲、周某某在金沙县柳塘镇乌箐河路段私自设立“柳塘镇非洲猪瘟临时检查点”及驾驶车辆在公路上巡查,以无相关检疫手续、拟作无害化处理及高额罚款等方式对运输牲畜车辆的货主申某某、姜某等13人进行敲诈勒索,所得钱财平均分配,其中刘某甲、王某、周某某敲诈勒索金额累计达35100元,罗某甲敲诈勒索金额累计达31800元。逐渐形成了以刘某甲为首,以王某、罗某甲、周某某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8月26日晚,遵义市播州区屠户申某某在金沙县柳塘镇联盟村花费四万余元购买了10头生猪,申某某将未经检疫生猪运输至柳塘镇联盟村赖关小学附近路段时,被被告人刘某甲、王某、周某某、罗某甲以运输未经检疫生猪为由相要挟,申某某现场交付7000元现金后才得以离开。
2.2019年8月26日23时许,遵义市播州区鸭溪镇乐理村猪肉商贩姜某从黔西县重新镇购买了15头生猪,姜某驾驶贵C52***红色货车运输购买的15头生猪回遵义鸭溪,途径金沙县柳塘镇乌箐河路段时,被被告人刘某甲、王某、周某某、罗某甲以以运输未经检疫生猪为由相要挟,姜某现场交付2000元现金后才得以离开。
3.2019年8月27日21时许,遵义市播州区泮水镇村民刘某乙驾驶晋08H***农机车到柳塘镇联盟村购买四头生猪,后运输至柳塘镇赖关学校路段时,被被告人刘某甲、王某、周某某、罗某甲以运输未经检疫生猪为由相要挟,刘某乙现场交付3000元现金后才得以离开。
4.2019年8月27日21时许,遵义县枫香镇猪贩罗某乙到黔西县重新镇购买生猪,将生猪运输至柳塘镇联盟村打坝小学路段时,被被告人刘某甲、王某、周某某、罗某甲以运输未经检疫生猪为由相要挟,罗某乙现场交付4000元钱及4包硬中华香烟后才得以离开。9月15日晚,罗某乙从安洛乡购买9头生猪运输至金沙县东南二环线电厂路段时,再次被刘某甲、王某、周某某要挟,罗某乙通过微信转账给周某某3000元后才得以离开。罗某乙两次共被敲诈7000元现金、4包硬中华香烟。
5.2019年8月27日21时许,遵义市播州区泮水镇屠户钟某某自黔西县重新镇购买了两头未经检疫生猪,驾驶贵C10*** 中型货车运输至柳塘镇乌箐河路段时,被被告人刘某甲、王某、周某某、罗某甲以运输未经检疫生猪为由相要挟,钟某某现场交付1700元现金及4包软遵义香烟后才得以离开。
6.2019年8月30日21时许,黔西县重新镇碗厂沟村村民刘某丙驾驶自家的贵C60***轻型货车运输在家杀好的牛欲前往金沙鼓场街道售卖,行驶至金沙县柳塘镇雷打坝路段时,被被告人刘某甲、王某、周某某、罗某甲以对死牛作无害化处理为由相要挟,刘某丙分两次共交付800元现金及2包福贵香烟后才得以离开。
7.2019年9月1日21时许,遵义市播州区马蹄镇村民李某某到黔西县重新镇廖某某家运输两头母猪回家喂养,其驾驶贵C50***厢式货车运输两头母猪途径柳塘镇草纸孔路段时,被被告人刘某甲、王某、周某某、罗某甲以运输未经检疫生猪为由相要挟,李某某现场交付1200元现金后才得以离开。2019年9月15日20时许,李某某从金沙县安洛乡购买两头生猪运输至金沙县东南二环线路段,再次被刘某甲、周某某、王某相要挟,李某某现场交付300元现金后才得以离开。两次李某某共计损失1500元。
8.2019年9月1日12时许,遵义市播州区三合镇猪贩鲁某某在金沙县禹谟镇协心村购买了8头生猪,其驾驶贵C67***小货车运输购买的生猪往金沙县官田乡方向行驶途经柳塘镇淹坝村路段时,被被告人刘某甲、王某、周某某、罗某甲以运输未经检疫生猪为由相要挟,鲁某某现场交付1500元现金后才得以离开。
9.2019年9月2日晚,黔西县重新镇生猪养殖户廖某某运输一头配种生猪途径柳塘镇和平村通组公路时,被被告人刘某甲、王某、周某某、罗某甲以运输未经检疫生猪为由相要挟,廖某某现场交付400元现金后才得以离开。
10.2019年9月初的一天晚(具休时间不详),黔西县生猪养殖户代某某驾驶贵FLN***小型货车运输20头仔猪往金沙县平坝方向行驶,途径柳塘镇乌箐河路段时,被被告人刘某甲、王某、周某某、罗某甲以运输未经检疫生猪为由相要挟,代某某现场交付2000元现金及2包福贵香烟后,刘某甲等四人并未让其通行,而是将其劝返。
11.2019年9月初(具体时间不详),黔西县余某某运输自种烤烟前往金沙县石场乡销售,运烟车辆自黔西往金沙方向行驶至柳塘镇小地名草纸孔路段时,被被告人刘某甲、王某、周某某、罗某甲以余某某非法运输烟草,要将烟草交由重新镇政府处理为由相要挟,余某某现场交付800元现金后才得以离开。
12.2019年9月9日晚,遵义市播州区村民张某某在黔西县重新镇购买了46头生猪欲运到金沙县木孔镇长沟村的养殖场饲养,因一次性不能运完,张某某自驾贵C20***白色小型货车第一次装运16头生猪经柳塘镇运往木孔镇,途径柳塘镇红绿灯路口时,被被告人刘某甲、王某、周某某、罗某甲以运输未经检疫生猪为由相要挟,张某某现场交付4000元现金及5包硬遵义香烟后才得以离开;次日张某某欲再次前往重新镇运输新下的生猪,在电话联系王某后,商定每次跨县运输生猪主动缴纳罚款800元,事后张某某分三次将剩下的30头生猪运往木孔养殖场,每次经过柳塘镇境内刘某甲等人设置的查车点时,均拿了800元钱现金给周某某。张某某四次共被勒索6400元现金及5包硬遵义香烟。
13.2019年9月10日晚,黔西县陈某乙驾驶自己的三轮车(渝DY3*** )运输自家摔伤并杀好的牛欲前往金沙城关售卖,车辆行驶至金沙县柳塘镇两岔路路段时,被被告人刘某甲、王某、周某某、罗某甲以对死牛作无害化处理为由相要挟,陈某乙现场交付1000元现金后才得以离开。
案发后,经金沙县公安局柳塘派出所电话通知,被告人刘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后被告人刘某甲、王某、周某某、罗某甲均主动上交赃款人民币8000元至金沙县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刘某甲、王某、罗某甲、周某某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中共金沙县柳塘镇委员会关于确定(社区)干部副职和村级警务助理的通知、金沙县村(社区)干部月报酬发放花名册(2019年9月)、动物防疫承包协议书、关于非洲猪瘟卡点值班人员的情况说明、柳塘镇非洲猪瘟值班卡点聘请消毒员工资、刘某甲、王某、罗某甲、周某某四人在金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流水查询表、上缴赃款凭证等;2. 物证: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3.辨认现场笔录;4.辨认笔录;5.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甲、罗某乙、刘某乙等人的陈述;6.证人证言:证人李大艳、杨碧等人的证言;7.视听资料;8.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刘某甲、王某、罗某甲、周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刘某甲、王某、周某某、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纠集被告人王某、周某某、罗某甲在金沙县柳塘镇乌箐河路段私自设立“柳塘镇非洲猪瘟临时检查点”及驾驶车辆在公路上巡查,以无相关检疫手续、拟作无害化处理及高额罚款等方式要挟运输牲畜车辆的货主,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了以刘某甲为首,以王某、罗某甲、周某某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刘某甲、王某、周某某、罗某甲多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其中刘某甲、王某、周某某涉案金额累计达35100元,罗某甲涉案金额累计达31800元,四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王某、罗某甲、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被告人刘某甲、王某、周某某、罗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吴某某
检察官助理:王某某
2020年4月20日
附:1.被告人刘某甲、王某、罗某甲、周某某现羁押于金沙县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 《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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