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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王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蚌山检一部刑诉〔2020〕478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041991********,汉族,大专文化,**食品商行负责人,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小区**栋**单元**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7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041991********,汉族,大专文化,安徽**服务有限公司员工,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栋**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7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害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22时,被告人刘某甲、王某某酒后骑电瓶车经过蚌埠市**街**面馆门口时,看到一卖花女童跟着被害人吕某某等人售花,王某某对着他们喊:“干什么的?”,吕某某等人没有理会继续往前走,卖花女童继续跟着吕某某等人,刘某甲、王某某也跟着过去,王某某再次对着他们喊:“你们是干什么的?”,吕某某反问,双方发生口角,后刘某甲、王某某对吕某某进行殴打,致吕某某在第二次被打倒地时右侧胫骨远端骨折。2020年8月5日,经蚌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者吕某某右侧胫骨远端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020年8月7日,被告人刘某甲、王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2020年8月12日,刘某甲、王某某亲属与吕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分别赔偿吕某某43000元,吕某某对刘某甲、王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病历、入所健康体检表、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赔偿协议书、收条、谅解书;

2.证人刘某乙、杨某某、石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吕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甲、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蚌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王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娅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王某某现羁押于蚌埠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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