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1〕4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3197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北京市,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里**号**楼**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1月17日被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因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暂停计算羁押期限1次(自2020年1月15日至2020年10月18日),于2020年11月10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61964********,汉族,文盲,无业,出生地北京市,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因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暂停计算羁押期限1次(自2020年1月15日至2020年10月18日),于2020年11月10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1年1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刘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9日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刘某甲共同商议窃取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本市丰台区西罗园四区31号楼东南侧的黑灰色贝纳利牌摩托车,由被告人刘某甲先行查看该车后离开现场,后由被告人王某某到上述地点将该车推回其居住地本市东城区**里**号院,刘某甲在院内等待王某某并帮助王某某将该车推至院内4号楼楼下停放。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6400元。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刘某甲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020年1月3日,被告人王某某在现住地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西罗园派出所民警查获,被告人刘某甲经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西罗园派出所民警电话传唤到案。被盗摩托车现已发还被害人张某某,摩托车后尾箱未起获。被告人王某某、刘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黑灰色二轮摩托车、黑绿色二轮摩托车、白色U型锁、铁质钥匙、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一致性证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摩托车定额保险单、停放车辆现场照片、起获衣物照片、被告人刘某甲指认停车位置、偷车现场照片、刑事判决书、首都医科大学北京安定医院诊断证明书(王某某)、智力残疾证内页照片(刘某甲)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高某某、刘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报告书、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等笔录:搜查笔录、证人刘某乙对被告人刘某甲的辨认笔录、证人高某某的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害人张某某摩托车被盗监控视频、被告人王某某家中搜到的钥匙打开黑绿色摩托车车锁的视频及搜查视频、杨某某车辆被盗监控视频、讯问被告人的同步录音录像、电子数据光盘等;8.其他证明材料:110接处警记录、接报警情登记、破案报告、到案经过、起获经过、立案决定书、接受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被告人身份信息材料、工作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 泽
检察官助理 张 倩
2021年2月4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刘某甲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5.换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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