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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王某某等贩卖毒品案)_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20〕214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4年****日出生于四川省为县,身份证号码5111231994********,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为县**********号)。被告人刘某甲曾因吸毒,于2019111日被行政拘留五日被告人刘某甲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雅安市,身份证号码5131222000********,汉族,本科文化,系**电子科技大学学生,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镇**村**组。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5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崇州市,身份证号码5101281994********,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苑**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崇州市**镇**村**组)。被告人刘某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王某某、刘某乙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刘某甲、王某某、刘某乙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三被告人,听取了三被告人、辩护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人刘某甲通过微信联系,以跑腿同城配送、自提的方式先后向被告人刘某乙及丁某某贩卖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三次、甲基苯丙胺(俗称“摇头丸”)一次。被告人刘某乙向被告人王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一次。被告人王某某向康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一次。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9年11月21日,被告人刘某甲采用上述方式,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向丁某某贩卖毒品氯胺酮1袋,并通过跑腿同城配送的方式将上述毒品送至丁某某的住处。

二、2019年11月27日,被告人刘某甲采用上述方式,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向丁某某贩卖毒品氯胺酮1袋,后丁某某至被告人刘某甲的住处取走上述毒品。

三、2019年11月28日,被告人刘某甲采用上述方式,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向丁某某贩卖毒品氯胺酮1袋,并通过跑腿同城配送的方式将上述毒品送至丁某某的住处。

四、2019年12月23日晚,本市的康某某通过微信以人民币85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王某某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摇头丸”)1颗,被告人王某某又通过微信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刘某乙购买上述毒品,后被告人刘某乙通过微信向被告人刘某甲购买上述毒品,并由被告人刘某甲通过跑腿同城配送的方式,将上述毒品送至康某某指定的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红星路二段20号美豪酒店。随后民警从该处查获疑似毒品1颗(净重0.3克)。经南京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毒品检测室鉴定,上述疑似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20年1月6日,民警在被告人刘某甲的住处查获疑似毒品2小袋(共计净重1.76克),经南京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毒品检测室鉴定,上述疑似毒品均检出氯胺酮成分。

2020年1月6日,被告人刘某甲、王某某、刘某乙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三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转账记录、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丁某某、康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甲、王某某、刘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毒品检测室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5.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手机检查笔录;

6.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制作的视听资料、南京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制作的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王某某、刘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被告人王某某、刘某乙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三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王某某、刘某乙认罪认罚,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弛

                                    检察官助理:孙雯红

                                      2020年5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南京市秦淮区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刘某乙现均取保侯审于其住处(联系方式:1991170****、19950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4张,U盘1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5.《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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