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0〕1995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31973********,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街道**住宅区**幢**室。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3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041990********,汉族,大学肄业,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街道**街**号。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1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0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二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二名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依法予以并案审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胡某某(不起诉)在本区**路**号**组团**幢**室家中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刘某甲,双方谈好刘某甲以人民币11500元的价格将被告人王某某所有的一只白色小葵花鹦鹉出售给胡某某。双方于2019年12月21日在瑞安市**路**号**楼办公室进行交易,被告人王某某将涉案小葵花鹦鹉送至上述地点。胡某某购得上述鹦鹉后饲养在本区**路**号**组团**幢**室家中。经鉴定,涉案鹦鹉确定为鸟纲鹦形目凤头鹦鹉科小葵花鹦鹉,根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规定小葵花鹦鹉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小葵花鹦鹉(照片形式);
2.书证:营业执照、关于同意温州市**鹦鹉养殖有限公司人工繁育折衷鹦鹉等野生动物的决定、数量存栏表、温州市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移交单、照片辨认、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人口信息、核查记录表、情况说明、取保候审决定书、起诉意见书、移送案件意见书;
3.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刘某乙的证言,证人李某某、朱某某出具的归案经过;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物证鉴定书;
6.搜查等笔录:搜查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证据提取笔录、转账记录、微信账号信息、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王某某结伙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刘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梅秀娟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王某某现均取保候审,联系方式分别为1586807****、1358748****;
2.补充材料贰拾壹页、光盘壹个;
3.取保候审决定书贰页;
4.《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贰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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