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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王某甲寻衅滋事案)_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3811980********,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丹江口市,户籍地湖北省丹江口市**镇**村**组,住湖北省丹江口市**镇**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丹江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小名王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3811987********,汉族,初中肄业,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丹江口市,户籍地湖北省丹江口市**镇**村,住湖北省丹江口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丹江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江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王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5日下午16时许,被害人陈某某驾驶号牌为浙G****5的越野车行进至丹江口市**镇**村**组通村公路时,遇到被告人刘某甲驾驶的号牌为鄂C****9小轿车停在公路上挡住去路,因通行问题,被告人刘某甲、王某甲对陈某某进行了殴打,造成陈某某受伤。经丹江口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鼻部的损伤程度为轻伤贰级,其右上颌中切牙冠折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刘某乙、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鉴定意见:湖北省丹江口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讯问刘某甲、王某甲的视频和陈某某提供的行车记录仪视频资料; 7.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王某甲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戚正波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丹江口市**镇**号楼**单元**室家中,联系电话1375103****;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丹江口市**镇**村**组**号家中,联系电话15017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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