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检公诉刑诉〔2019〕135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7261957********,满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黑山县**站职员,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现住黑山县**乡**村。因本案,于2017年8月17日被黑山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黑山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7261967********,蒙古族,大专文化,黑山县**站职员,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现住黑山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17年8月17日被黑山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黑山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董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7261963********,汉族,初中文化,黑山县**站职员,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现住黑山县**镇**村。因本案,于2017年8月17日被黑山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黑山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7261961********,满族,本科文化,中共党员,黑山县**所副所长,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现住黑山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本案,于2017年9月5日被黑山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7261971********,满族,本科文化,中共党员,黑山县**所**科科长,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现住黑山县**镇**园**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本案,于2017年9月5日被黑山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冮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7261968********,满族,初中文化,黑山县**站职员,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现住黑山县**镇**房。因本案,于2017年9月5日被黑山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王某甲、董某某、李某甲、孙某某、冮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一案由黑山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于2017年11月10日移送审查起诉。2017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7年12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侦查部门于2018年1月19日补查重报; 2018年3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侦查部门于2018年4月4日再次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12月4日、2018年2月20日、2018年5月5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甲、王某甲、董某某、冮某某在2017年2月至2017年8月担任黑山县**站驻**厂检疫员期间,不认真履行生猪宰前检疫制度规定的巡检职责,未对**厂的宰前注水生猪进行巡检;被告人李某甲、孙某某作为黑山县*乙监督所**一科科长,在2017年3月至8月期间,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厂的监督检查不够细致全面,多次检查中均未能发现该厂给生猪注水的违法行为。刘某甲等6名被告人的行为致使**厂逃脱监管,给待宰生猪注水长达6个月之久,致使价值人民币8000余万元的注水猪肉流入市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被告人刘某甲、董某某、王某甲于2017年8月17日被口头传唤至黑山县人民检察院接受讯问。被告人李某甲、孙某某、冮某某于2017年9月5日被口头传唤至黑山县人民检察院接受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交办函、案件来源说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证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黑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黑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干部任免审批表、户籍证明、动物屠宰检疫制度、黑山县**所工作职责单、**站分工明细、黑山县**岗位职责分工及监管责任制说明、辽宁省**所文件、辽宁省畜牧兽医局文件、锦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文件、锦州市畜牧兽医局文件、黑山县畜牧兽医局文件、黑山县**管理局文件、监督记录、辽宁省屠宰动物宰前巡检登记表、准宰通知书、会议记录、询问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马某某、王某丙、陈某某、赵某甲、李某乙、周某某、吴某某、胡某某、李某丙、郭某某、刘某乙、王某丁、金某某、袁某某、刘某丙、侯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王某甲、董某某、李某甲、孙某某、冮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辽宁省畜牧兽医局伪劣产品认定函、辽宁宁大会计司法鉴定所会计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厂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王某甲、董某某、李某甲、孙某某、冮某某作为依法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赵学文
检察官助理:石英魁
2019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王某甲、董某某、李某甲、孙某某、冮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柒册共847页。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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