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公诉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31968********,汉族,在职研究生文化,原中共党员,非××代表、非××委员,原系**湖南省****院党组成员、工会主席、四级高级法官、审判×××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镇**路**号,现住********镇**路**巷**房。因涉嫌执行判决滥用职权罪,于2019年10月18日经衡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同年10月22日由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分局对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衡阳市清风园;2020年1月15日经衡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由衡阳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121986********,汉族,法学硕士,原中共党员,非××代表、非××委员,原系**湖南省**人民法院执行局审判员、**法官助理,2019年4月辞去公职后在北京市**律师事务所任实习律师,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区**镇**村**组,现住址**。因涉嫌执行判决滥用职权罪,于2019年10月18日经衡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同年10月22日由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分局对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衡阳市清风园;2020年1月15日经衡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由衡阳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王某甲涉嫌执行判决滥用职权罪一案,由衡阳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衡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15日决定将该案指定本院办理,并于同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委托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7月22日退回衡阳市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补充侦查终结后,衡阳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7月27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7月16日、同年8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一案、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受贿罪一案,由衡阳市****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衡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17日将该二案指定本院办理,****区监察委员会于同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刘某甲、王某甲涉嫌执行判决滥用职权罪的事实
2016年4月22日,彭某某等18名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衡中法民二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十八案”),要求被申请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支付货款、违约赔偿金等共计40201961元。被告人刘某甲作为**人民法院分管执行局的院领导,在事前接受了“**十八案”实际债权人杨某某(另案处理)的请托,将该案合并执行,由其本人担任执行长,与执行局局长周某某、执行局审判员即被告人王某甲组成合议庭办理该案。因**公司在全国多个法院有多起诉讼被申请执行,资产被多家法院轮候查封、冻结,杨某某及其律师朱某某(另案处理)与被告人刘某甲、王某甲商议决定通过执行对**公司负有债务的第三人的财产来实现执行目的。在办理“**十八案”执行案件过程中,被告人刘某甲、王某甲收受杨某某和朱某某给予的好处,充当杨某某等人涉黑组织的“保护伞”,滥用职权,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违法执行对**公司负有债务的第三人的财产,致使广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公司”)、**重庆**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组团”)、**重庆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直接经济损失共计2458846.57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违法划扣广州**公司银行存款2200万元和罚款100万元,造成广州**公司直接经济损失2100134.25元。
2016年5月26日,被告人刘某甲、王某甲在没有调取任何证据,未查明项目施工合同关系、工程建设进度和工程款结算情况等信息的情况下,向广州**公司下达裁定,要求冻结**广州**公司的工程款5000万元”。同年7月13日,根据刘某甲的安排,被告人王某甲向广州**公司的法务专员肖某某送达裁定,要求广州**公司划拨“应支付给**公司的建设工程款2200万元”,肖某某当场向王某甲提出口头异议称该项目工程款已经结算和支付完毕,此后肖某某又通过电话向王某甲提出异议,还在异议期内两次向**人民法院邮寄书面异议申请。按照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停止对广州**公司的执行,并且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但2016年7月22日,被告人刘某甲未经合议庭合议安排王某甲制作裁定书,要求划扣广州**公司的银行存款2200万元,同时以拒不协助法院执行为由对广州**公司罚款100万元。同年7月25日,在异议期未满15天的情况下,被告人王某甲等人在广州将上述2300万元划扣到位。
事实上,**公司承建的广州****村项目于2015年12月3日已经结算,工程款早已全部支付完毕,**广州**公司对**公司在2016年5月26日时已经不存在到期债务,并且广州**公司作为第三人,法律并未规定可以对其罚款。广州**公司获知存款被扣划后,于2016年7月27日、8月11日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撤销上述裁定,并提供了相关证据。2016年8月12日,**人民法院执行异议裁判庭法官张某甲、唐某某、汪某某对该异议申请组织听证后,认为**人民法院划扣广州**公司存款的裁定没有事实依据,依法应予撤销。承办法官张某甲多次向分管领导刘某甲汇报,但刘某甲均表示放一下再说,直到2017年10月26日才作出裁定,严重超出法律规定的15天审理期限。
广州**公司对罚款100万元和**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6日作出的裁定仍不服,先后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相应救济。2017年6月8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复议认为**人民法院对广州**公司罚款100万元错误,撤销了《罚款决定书》。被告人刘某甲安排王某甲于2017年7月14日将100万元罚款退还给广州**公司,又于同年8月8日安排王某甲将2200万元退还给广州**公司。2017年12月19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相应的裁定,至此**人民法院对广州**公司作出的所有裁定均被撤销。2018年8月16日,广州**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请求赔偿110万余元。经双方协商,**人民法院向广州**公司支付15万元赔偿款后,广州**公司于2018年10月24日撤回了赔偿申请。
经湖南**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鉴定,被告人刘某甲、王某甲执行判决滥用职权,造成广州**公司共计2300万元资金长达约一年时间无法使用,给广州**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100134.25元。
(二)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十八案”执行期间违法划扣**组团银行存款475万元和罚款100万元,造成**组团公司直接经济损失354812.32元。
因**公司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7年9月19日,省高院决定对**公司与彭某某等18名自然人的买卖合同纠纷案启动再审,并裁定再审期间,中止判决的执行。但被告人刘某甲对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要求置之不理,仍于2017年11月21日以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为由决定对**组团罚款100万元。2017年12月11日,被告人刘某甲在法院的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上操作划扣**组团的银行存款575万元(执行案款475万元、罚款100万元)。
**组团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100万元罚款决定错误,采取了相应的救济措施,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1日作出《复议决定书》,认为该100万元罚款决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撤销了**人民法院的罚款决定。2018年3月23日,**人民法院将100万元罚款退回给**组团。
经湖南**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鉴定,被告人刘某甲执行判决滥用职权,给**组团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54812.32元。
(三)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十八案”执行期间违法划扣**银行存款269万元,造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3900余元。
因省高院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被告人刘某甲为了帮助杨某某实现执行目的,于2017年10月26日采取重新立案的方式,由申请执行人彭某某等18人申请对**公司强制执行19067512.82元。2018年1月19日,被告人刘某甲安排被告人王某甲制作裁定书,要求划扣**的银行存款1000万元。2018年1月24日,被告人王某甲等人到达重庆实际划扣到账269万元。**获知存款被划扣后,采取了相应的救济措施,**人民法院和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作出了撤销划扣**银行存款的裁定。2018年6月26日,**人民法院将269万元退还给**。
经湖南**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鉴定,被告人刘某甲、王某甲执行判决滥用职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946.56元,
被告人刘某甲、王某甲在执行“**十八案”的过程中还存在多处违规行为:1、未按照法律规定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未向第三人告知异议权;2、在未取得证据的情况下,随意对第三人采取相关执行措施;3、未经合议庭合议而制作相关裁定书;4、让执行案件当事人杨某某及其律师朱某某参与到执行过程中,部分执行裁定掺入了杨某某的意志;5、超标的冻结和划扣,**人民法院先后对与**公司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的湖北**物流有限公司、**(**有限公司、重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全国各地17家企业、单位冻结工程款达574295541.25元,共划扣到位的款项有82624991.87元。另查明,被告人刘某甲在办理该案过程中,收受杨某某以各种名义给予的好处费共计21.6万元;被告人王某甲在办理该案过程中,收受杨某某以各种名义给予的好处费共计4.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甲、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杨某某、朱某某、周某某、张某甲、尹某某、肖某某、田某某、宋某某、陈昭清等人的证言;3.鉴定意见;4.被告人刘某甲、王某甲的主体身份资料、相关法律法规、**人民法院“**十八案”执行卷宗复印件等书证。
二、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贪污罪的事实
2017年,**人民法院财务人员李某某(另案处理)按照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案一清理”的要求,对执行账户案款进行清理并通知各承办法官进行核对处理。该院执行局干警刘某丙和刘某丁(均另案处理)分别承办的**小额贷款公司案件和**地产案件还剩下1.8万元执行费用和3万元执行案款,刘某丙和刘某丁告诉李某某上述两起案件的当事人都不会再来了,提议将这两笔钱共计4.8万元取出来分掉。后李某某、刘某丙、刘某丁一起找被告人刘某甲汇报此事,提出由其四人平分这4.8万元,刘某甲听后表示同意,并要求将这件事处理好。后李某某将钱转账到由其本人控制的银行账户上。2017年7月,李某某在被告人刘某甲的办公室交给刘某甲1.2万元现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同案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刘某丁、刘某丙的供述与辩解;3.被告人刘某甲的主体身份资料、李某某的银行账户交易流水、执行案件相关复印件、查封、扣押通知书等书证。
三、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受贿罪的事实
2016年11月,杨某某向**人民法院执行局提供了**公司对**佛山**物业投资有限公司具有债权的线索。被告人王某甲在刘某甲的安排下与佛山市**区人民法院**法庭承办该案的法官张某乙(另案处理)取得联系,要求参与债权分配。因张某乙一直未表态,杨某某与被告人刘某甲、王某甲商议给张某乙一笔执行案款回扣。2017年3月,被告人王某甲来到佛山约张某乙见面,张某乙提出回扣总额不超过执行案款的10%,但其本人只要回扣总额的70%(即38万元),另外30%(17万元)交由王某甲处理。后被告人王某甲告诉被告人刘某甲和杨某某称张某乙要执行案款的10%(即55万元)作为回扣。
2017年3月,被告人王某甲向**区法院**法庭邮寄了《参与分配说明函》。同年5月18日,经过债权分配,**区人民法院转账5524591.87元到**人民法院执行案款专户。被告人王某甲向杨某某提出要按照之前的约定送10%的执行案款回扣给张某乙,杨某某表示同意。后被告人王某甲来到广州,由杨某某交给王某甲一个装有55万元现金的拉杆箱。王某甲与张某乙约定在**佛山市**区**酒店见面,在见面之前王某甲在酒店的卫生间拿出17万元现金交给其在广州开的士的姐夫王某丙,再将装有张某乙******。2017年5月28日,王某甲的姐姐王某丁用支付宝将这17万元转账给王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同案犯罪嫌疑人张某乙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甲和同案犯罪嫌疑人张某乙的主体身份资料、佛山市**区人民法院相关执行案件复印件、《**人民法院参与分配说明函》、王某甲手机支付宝截图等书证。
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刘某甲在**人民法院被依法传唤到案,同日,被告人王某甲在其家中被依法传唤到案。被告人王某甲在被指定监视居住期间,主动向检察机关交代了未被掌握的其与张某乙共同受贿55万元的事实。2020年1月20日,被告人王某甲的家属代为向检察机关退缴赃款225000元。2020年7月15日,被告人刘某甲的家属代为向**区监察委员会退缴赃款228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王某甲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充当杨某某等人涉黑组织的“保护伞”,在执行判决活动中收受他人贿赂,滥用职权,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被告人刘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王某甲伙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二人的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执行判决滥用职权罪、贪污罪追究被告人刘某甲的刑事责任,以执行判决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追究被告人王某甲的刑事责任。在共同执行判决滥用职权犯罪和贪污犯罪中,被告人刘某甲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在共同执行判决滥用职权犯罪和受贿犯罪中,被告人王某甲分别起次要和主要作用,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刘某甲、王某甲犯数罪,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振兴
检察官助理黄芃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衡阳市未成年人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衡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拾贰册;
_3.涉案款物已由办案单位暂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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