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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秦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检一部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51981********,汉族,小学文化,建筑工,户籍地及住所地均为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秦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5281982********,汉族,初中文化,建筑工,户籍地为湖北省秭归县**镇**村**组,住所地为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村**组。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20年5月8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秦某某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甲、秦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秦某某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情况下,受雇河南**滑模技术有限公司,担任泉州市区**一期工程的浅圆仓施工项目拆模班组组长。2019年5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秦某某组织未持有“建筑施工特种操作资格证”的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等人对施工现场的2号浅圆仓穹顶模板进行拆除、清理工作。被告人刘某甲违反拆模顺序(先支后拆,后支先拆;先拆非承重模,后拆承重模板),违规拆除支撑钢托架和模板的支撑钢管,包括穹顶上环梁的钢管支撑(即斜钢管的项部支撑),导致模板钢托架悬空面积过大、自重大、环形钢筋受力变形而掉落,砸到正在清理材料的被害人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张某某,造成被害人刘某乙死亡,被害人刘某丙、刘某丁、张某某不同程度受伤。

被告人秦某某身为拆模班组组长,对现场作业人员技术交底不到位,且未按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组织指挥,没有统一协调分工,违反《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对正在施工的作业点没有管理监督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被告人刘某甲违规作业行为,导致伤亡事故发生。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被告人刘某甲、秦某某应对本起事故负主要责任。经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刘某乙的死亡原因符合身体遭受长时间重物掩埋压迫致呼吸功能障碍而死亡。

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被告人刘某甲于2019年11月14日主动到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接受调查;被告人秦某某于2020年5月7日在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镇**超市门口被**派出所民警抓获到案;被告人刘某甲、秦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福建省**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害人刘某乙家属及被害人刘某丙、刘某丁、张某某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刘某乙家属人民币1230000元;赔偿被害人刘某丙人民币254500元、刘某丁人民币113000元、张某某人民币33000元。被害人刘某乙家属对工程总承包单位及事故涉及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均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刘某甲、秦某某的户籍证明书、抓获经过说明、事故调查报告书、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徐某甲、徐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丙、刘某丁、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被害人刘某乙的死亡原因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事故现场的勘验检查笔录等。

被告人刘某甲、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秦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秦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彩云

2020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522820****;被告人秦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湖北省秭归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3469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六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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