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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罗某某开设赌场案)_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献检一部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929198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献县******号,住本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7月2日被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院批准,于2020年8月4日被献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9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献县**乡**村**号,住本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5日被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4日被献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罗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至6月,被告人刘某甲、罗某某二人分别利用昵称为“你好”的微信群,组织20余人以推牌九的方式赌博。参赌人员通过扫描二人发送到该群内的二维码进入赌博界面参赌。经查,刘某甲抽头渔利6447元,罗某某抽头渔利4535元。刘某甲于2020年7月2日被抓获归案,罗某某于同年7月5日投案,二人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交易记录、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李某甲、李某乙、刘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甲和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罗某某利用微信群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培培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罗某某现羁押于献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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