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刑诉〔2019〕748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900119860********,汉族,大专文化,****国际(香港)有限公司**,住深圳市福田区**苑**栋**室(户籍所在地新疆石河子市开发区**村**栋**号)。因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嫌疑,于2019年1月29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经本院院批准,于2019年3月6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缉私分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21970********, 汉族,初中文化,司机,住深圳市福田区**苑**栋**室(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街**号**房)。因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嫌疑,于2019年1月28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6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缉私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刘某甲涉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于2019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2日补查重报。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被告人罗某甲雇请被告人刘某甲到香港走私冻品入境。2019年1月25日,被告人刘某甲驾驶粤Z****港货柜车,捆绑110026905****号进境载货清单,持53012019101203****号报关单,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塑胶粒一批,经皇岗口岸入境。次日经海关查验,该车被发现申报货物实际未进口,被海关查获未向海关申报的三项货物:1、冻牛肉972箱,净重25028千克(经检验,货物标称品牌为JORDANESIA ALIMENTOS,标称产地为巴西,属于疫区);2、AHAH牌方便面108箱,净重330千克;3、珍珍牌薯片16包,净重2.2千克(第2、3项货物另案处理)。
另查,2019年1月24日,被告人刘某甲曾受被告人罗某甲指使,驾驶粤Z****港货柜车以上述同样方式走私一批冻鸡爪入境。刘某甲当日经皇岗口岸入境时未中控,入境后按收货人要求将货物卸货至本市华南城**集团的冻库。2019年1月29日,经稽查发现冻库中存有该批冻鸡爪582箱(15千克/箱)。经检验,涉案冻鸡爪的标称品牌为Sublime Sull ,标称产地为巴西,不属于疫区。经计核,涉案冻鸡爪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24032.4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冻牛肉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查获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涉案货物与货车入库单、入仓单、报关单、载货清单、货柜车承运单据、司机本复印件、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现场照片、情况说明、邮件记录、通话记录、冻库记账笔记本、GPS轨迹、**物流公司印章印文、过磅单、工作记录、茶餐厅监控截图、委托报关材料、身份证明材料、情况备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3.证人证言:证人罗某乙、潘某某、廖某某、杨某甲、罗某丙、罗某丁、林某某、王某某、杨某乙、刘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某甲、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物品检验证书、偷逃税款计核证明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查验)记录表、电子数据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刘某甲无视国家法律,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入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燕玲
2019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罗某甲、刘某甲现被羁押于深圳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散页四张,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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