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承县检公诉刑诉〔2020〕244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11955********,汉族,文盲,农民,群众,现住河北省承德县某某镇某某村。2020年9月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承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承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翟某某,女,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11956********,汉族,文盲,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县某某镇某某村,现住承德县某某镇某某村。2020年9月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承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承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翟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甲、翟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至2020年间,被告人刘某甲、翟某某夫妇,以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经营的承德县某某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矿业)正在开采的矿山是其家自留山为由,多次阻止某某矿业车辆通行,并向某某矿业索要钱财,严重影响了某某矿业的正常生产。
1.2019年3月份的一天上午,被告人刘某甲、翟某某夫妇在通往某某矿业的路上将某某矿业的钩机截停,坐在钩机履带上阻止车辆通行,直至二人晚上回家吃饭,车辆恢复通行;
2.2019年3月份的一天(距上次拦截车辆过了几天),被告人刘某甲、翟某某夫妇将一个喂牛的铁槽子摆放在通往某某矿业的道路中间,坐在铁槽子上阻止某某矿业车辆通行,直至2019年4月15日,在同村村民的调解下,陈某乙给付刘某甲夫妇6万元钱后,车辆恢复通行;
3.2020年8月23日至2020年8月29日间,被告人刘某甲、翟某某夫妇将一根树枝摆放在通往某某矿业的道路中间,坐在树枝上阻止某某矿业车辆通行,经鞍匠派出所民警劝说后不再拦截,车辆恢复通行;
4.2020年8月30日至2020年9月8日间,被告人刘某甲、翟某某夫妇坐在通往某某矿业的道路中间,阻止某某矿业车辆通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承包山台账、权属证明、承县某某镇政府信访答复书、分家单、自留山转让合同、户籍证明信等书证;2.证人刘某乙、王某甲、王某乙、陈某丙等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陈述;4.被告人刘某甲、翟某某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翟某某多次拦截他人车辆、强行索要他人财物,破坏公共秩序,严重影响他人生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承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毛丽伟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承德县看守所,被告人翟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5.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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