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刑诉〔2021〕15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9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四川省安岳县,户籍所在地即住址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储存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安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肖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94********,汉族,初中肄业,务工,出生地四川省安岳县,户籍所在地即住址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制造、储存枪支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安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非法制造、买卖、储存枪支、弹药罪,被告人肖某某涉嫌非法制造、储存枪支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被告人刘某甲从他人处获得一支射钉枪,后因该射钉枪退壳器损坏不能击发,被告人刘某甲便将该枪支存放于安岳县**乡**村**组家中。2017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某甲与被告人肖某某商定,由肖某某购买枪支退壳器进行更换修复,后二人共同将从网上购得的退壳器更换到该射钉枪上,致该枪支能够正常击发,随后被告人肖某某将该射钉枪存放于安岳县**乡**村**组自己家中。2020年8月25日,安岳县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肖某某家中查获该射钉枪。经鉴定,该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具有致伤力。
2020年8月25日,被告人肖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2020年10月28日,被告人刘某甲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刘某乙、何某某等证人证言;3.刘某甲、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枪弹痕迹鉴定书等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肖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共同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刘某甲、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甲、肖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伟
检察官助理:肖维维
2021年2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肖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2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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