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磐检刑检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841990********,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磐石市人,无职业,住磐石市**街**小区**楼。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5年28日被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又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3月24日被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元;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2月29日被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与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零九天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5月13日被吉林省抚松林区基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又因犯强奸罪,于2018年5月22日吉林省被抚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磐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盗窃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1日被磐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841992********,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磐石市人,无职业,住磐石市**街**小区**楼。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磐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磐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至13日期间,被告人刘某甲、胡某某结伙在磐石市内、**镇内先后盗窃摩托车两辆、机动车蓄电池四块。经磐石市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被盗的两辆摩托车、四块电瓶共价值人民币2399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4月9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甲、胡某某窜至磐石市**街**家属楼小区车棚内,将被害人张某某的宗申牌黑色Z****0摩托车盗走。
2.2020年4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甲、胡某某窜至磐石市**镇,先窜入**镇**小区内,将被害人邵某某停放在小区内的电动三轮车的骆驼牌蓄电池盗走;又将被害人李某甲停放在住宅楼附近的电动三轮车的风帆牌蓄电池盗走;随后其二人顺着**镇正街窜至**城附近,将被害人刘某乙停放在**城门前的农用三轮车的骆驼牌蓄电池盗走;又将被害人刘某丙停放在**城路边的面包车的骆驼牌蓄电池盗走。
3.2020年4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甲、胡某某窜至磐石市**镇**小区内,将被害人吴某甲的大洋牌红色125摩托车盗走。
另查明,2020年4月21日,磐石市公安局将被盗财物全部发还被害人。
2020年4月15日,被告人胡某某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同日,被告人刘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提起、到案经过;2.户籍信息;3.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发还清单;4.前科劣迹证明;5.刑事判决书;6情况说明。
二、证人证言
证人李某乙、沈某某、吴某乙、刘某丁的证言。
三、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刘某乙、吴某甲、邵某某、刘某丙、张某某、李某甲的陈述。
四、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刘某甲、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磐石市公安局讯问被告人刘某甲、胡某某的录音录像光盘。
五、鉴定意见
磐石市发展和改革局磐发价认字【2020】3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六、指认笔录
被告人刘某甲、胡某某指认作案现场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丹
2020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永吉县看守所、被告人胡某某现于居住地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一册、光盘十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涉案款物移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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