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检公二刑诉〔2018〕46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1121991********,汉族,中专文化,案发前系沈阳**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镇**村**号。因诈骗嫌疑,于2018年3月9日被海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海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4月13日被海城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3811965********,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海城市**镇**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海城市**路**号楼**单元**层**号)。因诈骗嫌疑,于2018年2月28日被海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3月11日被海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海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4月13日被海城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381196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海城市**镇**村**号。因诈骗嫌疑,于2018年3月11日被海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海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4月13日被海城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3811979********,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海城市**路**号楼**单元**层**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15日被海城市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我院决定,于同年9月14日被监视居住。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3811984********,满族,大学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街**栋**号。因诈骗嫌疑,于2018年5月24日被海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海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6月4日被海城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1131985********,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街**号**。因诈骗嫌疑,于2018年5月22日被海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海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6月4日被海城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曲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6041996********,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镇**委**组**号。因诈骗嫌疑,于2018年3月9日被海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海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4月13日被海城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丙,女,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181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沈阳市**路**园**栋**号(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新民市**乡**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3月6日被海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3月13日被海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13日被海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我院决定,于同年9月15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3811987********,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镇**村**组**号。因诈骗嫌疑,于2018年3月14日被海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海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4月13日被海城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姜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27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木兰县**镇**村**屯。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嫌疑,于2018年3月17日被海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13日被海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我院决定,于同年9月15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11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街**栋**号。因包庇嫌疑,于2018年3月9日被海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犯有窝藏罪,经海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4月13日被海城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姜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113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镇**委**。因包庇嫌疑,于2018年3月9日被海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犯有窝藏罪,经海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4月13日被海城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女,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926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镇**村**号。因窝藏嫌疑,于2018年3月9日被海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3月15日被海城市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我院决定,于同年9月14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海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胡某某、王某某、朱某某、唐某某、刘某乙、曲某某涉嫌诈骗罪,被告人刘某丙、陈某甲、姜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张某某、姜某乙、李某甲涉嫌窝藏罪,于2018年6月12日向海城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海城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6月14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8年7月29日至8月30日、自10月15日至11月16日);经本院检察长批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8年7月15日至7月29日、自10月1日至10月15日、自12月17日至12月3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甲于2015年8月11日注册成立沈阳市**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成立后因经营不善,一直处于亏损状态。2016年3月,刘欲以为他人办理社保骗取财物,遂谎称若向**公司一次性缴纳保险费用,可以**公司名义办理沈阳市社会养老保险和社会医疗保险。2016年8月,被告人唐某某、刘某乙、胡某某、王某某、朱某某等人以此事与刘某甲达成共识。由上述被告人联系办理保险的人,将约定费用交与刘某甲后,自己收取相关费用。被告人曲某某明知刘某甲没有能力为他人办理保险,仍然按照刘某甲的安排,收取唐某某等人提供的被害人身份信息,编造**公司与被害人的劳动合同,以**公司名义向被害人出具收款收据,骗取被害人的信任。
至案发,被告人刘某甲共骗取人民币7000余万元,其中,被告人胡某某参与骗取人民币3000余万元,非法获利人民币900余万元;被告人王某某参与骗取人民币800余万元,非法获利人民币60余万元;被告人朱某某参与骗取人民币300余万元,非法获利人民币80余万元;被告人唐某某参与骗取人民币400余万元,非法获利人民币30余万元;被告人刘某乙参与骗取人民币近300万元,非法获利人民币80余万元。
被告人陈某甲系沈阳市**物流有限公司股东,于2016年至2018年间,多次收受刘某甲给予的人民币27万余元及银色奥迪A4L轿车一辆。在明知上述财物为刘某甲诈骗所得后仍予以掩饰、隐瞒,拒不上缴。
被告人刘某丙系刘某甲女友,明知刘某甲以为他人办理沈阳地区社会保险为名骗取财物,仍多次收受刘某甲给予的房产、车辆、首饰等贵重物品。得知刘某甲给予其财物均为诈骗赃款购买后,仍多次掩饰、隐瞒,拒不上缴。
被告人姜某甲身为**公司,明知**公司既无业务也无盈利,明知是刘某甲以为他人办理保险骗取的财物,仍予以收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被告人张某某系刘某甲女友。2018年3月5日,张某某得知刘某甲涉嫌诈骗犯罪,遂将该情形电话告知刘某甲,又为刘某甲购买了了10部手机及50张非实名的手机卡,以帮助其逃避侦查。
被告人姜某乙得知刘某甲涉嫌诈骗犯罪后,与刘某甲租住在沈阳市大东区**小区,并为刘提供生活所需用品,帮助其逃避侦查。2018年3月5日,姜某乙为帮助刘逃避侦查,再次与刘某甲一同潜逃至山东。
被告人李某甲系刘某甲女友。其在明知刘某甲涉嫌犯罪,正被公安机关抓捕的情况下,为刘在山东省巨野县租赁房屋,帮助刘逃避侦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房产、车辆及照片等;
2.书证:劳动合同、欠条、银行明细账、人员信息查询表等;
3.证人李某乙、刘某丁、陈某乙等的证言;
4.被害人赵某某、李某丙、舒某某等的陈述;
5.被告人刘某甲、胡某某、王某某、朱某某、唐某某、刘某乙、曲某某、刘某丙、陈某甲、姜某甲、姜某乙、张某某、李某甲等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海城诚信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陈某某、尚某某、高某某等人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搜查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伙同被告人胡某某、王某某、朱某某、唐某某、刘某乙、曲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为他人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和社会医疗保险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甲、陈某甲、刘某丙明知刘某甲给予的财物为犯罪所得,仍然掩饰、隐瞒,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姜某乙、李某甲明知刘某甲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赵国光
检 察 员:金荣宇
2018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唐某某、刘某乙、姜某乙现羁押于海城市看守所;被告人胡某某、王某某、曲某某、陈某甲、张某某现羁押于鞍山市女子看守所;被告人朱某某、李某甲现被监视居住于各自住所;被告人刘某丙、姜某甲被取保候审于各自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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