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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臧某甲妨害公务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滨检二部刑诉〔2020〕626号

被告人刘某,女,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602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小区****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6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臧某甲(臧某乙),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4231994********,满族,初中肄业,户籍地辽宁省抚顺市**县**村**号,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园**栋**门***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6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臧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3时许,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新北派出所民警刘某乙、辅警李某甲、郭某某在滨海新区**家园小区**门口依法处置一起警情,处置过程中欲带李某乙(未处理)到派出所进一步调查,被告人刘某甲、臧某甲为阻止民警带离李某乙,刘某甲辱骂、追打民警,臧某甲撕扯民警,该二人致民警刘某乙、辅警李某甲不同程度受伤,后被前来增援的民警制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刘某乙、李某甲的陈述。

3、证人李某丙、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4、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7、被告人刘某甲、臧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臧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臧某甲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二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臧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判处被告人臧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丽娜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臧某甲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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