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县检公诉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77********,汉族,小学肄业文化,务工人员,云南省昭通市人,住云南省昭通市**区**路**号。2019年12月30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湘潭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云南省昭通市人,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镇**村**组**号。2019年12月30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湘潭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蒋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被告人刘某甲、蒋某某与杨某某三人为办养鸡场,在湘潭县**镇**村朝北冲合伙租赁林地。被告人刘某甲、蒋某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林地使用许可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破坏并占用该处林地兴建养鸡棚。2019年11月22日,经湖南融城盛和林业科技中心鉴定:湘潭县**镇**村**组地段被破坏林地面积3.3公顷,折合49.5亩,所破坏林地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地;其中80%的面积林地原有植被39.6亩被严重破坏,20%的面积破坏程度较轻并已栽植桂花树复绿。后被告人刘某甲、蒋某某的家属对剩余部分栽植杂阔树种复绿(复绿栽植的树木成活率均不高)。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蒋某某自动向湘潭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人口信息资料等书证;证人欧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刘某甲、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伙同被告人蒋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甲、蒋某某均系主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被告人刘某甲、蒋某某均有自首情节,且均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某甲、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浪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联系电话:1528773****)、蒋某某(联系电话:1868709****)均在其居住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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