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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薛某某协助组织卖淫案)_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诉刑诉〔2020〕392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5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路**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9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旬邑县**镇**街**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镇**村**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9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旬阳县**镇**村**组。

被告人解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镇**村**号。2011年9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万元,于2015年12月20日释放。

上列被告人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郭某某等人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左右,被告人刘某甲、薛某某、杜某某、郭某某、解某某受雇于张伟(另案处理)在西安市雁塔区万科金域国际9楼设立卖淫窝点,组织呼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倪某某、刘某乙、冯某某、金某某、王某某等从事卖淫活动。其中刘某甲负责招募卖淫女、接待嫖客、代收嫖资,郭某某负责接待嫖客、代收嫖资、代为支付卖淫女工资,解某某、杜某某、薛某某负责接待嫖客。

2019年11月21日,刘某甲、薛某某、杜某某、郭某某、解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扣押清单等;

证人呼某某、李某乙、冯某某、李某甲、刘某乙、倪某某、王某某、金某某、游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的证言;

提取、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

被告人刘某甲、薛某某、杜某某、郭某某、解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等人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薛某某、杜某某、郭某某、解某某协助他人组织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唯查被告人解某某系累犯,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莉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6册、光盘1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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