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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解某某介绍卖淫案)(公开版)_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一部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上蔡县,住上蔡县河南省**办事处**巷**号。

被告人解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上蔡县,住上蔡县**办事**村委**庄**组。

上列二被告人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5月12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解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解某某在跑车期间与客人聊天时,客人向其询问是否认识有卖淫小姐后,解某某与被告人刘某甲联系,由刘某甲开车带着一名卖淫小姐到上蔡县**宾馆为客人提供卖淫服务,后刘某甲与解某某每人从中获利50元。

2019年11月17日晚上,出租司机刘某乙在跑车期间,与坐车客人刘某丙聊天时,刘某丙向其询问是否认识卖淫小姐,后刘某乙电话联系解某某,经被告人解某某电话联系刘某甲,由被告人刘某甲开车带着两名卖淫小姐到上蔡县西城宾馆为刘某丙提供卖淫服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刘某甲、解某某的户籍证明、无前科查询材料、非党员证明、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到案经过及图片说明等相关材料;

2.证人刘某乙、刘某乙、李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甲、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解某某无视社会管理秩序,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两次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二被告人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以介绍卖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某甲、解某某有期徒刑六至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建华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解某某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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