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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谢某某等人诈骗案)_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19〕976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82199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界首市人,住界首市**镇**楼**村**号**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0月16日由临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谢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街道**楼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8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9月12日由临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王某甲,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9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街道**道**号**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5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2019年9月12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1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谢某某、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1日和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以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另案处理)为牟利,在临泉县工业园区腾辉国际城**宾馆***房间,使用改装过的麻将机及带有可控芯片的麻将,指使谢某某约与其丈夫跑货车的司机李某某、杨某某、王某乙、于某某等人到**宾馆打麻将,王某甲使用麻将机遥控器控制牌局的输赢,共同骗取李某某等人钱财40000余元。案发后王某甲退出赃款,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刘某甲、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刘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李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刘某甲等人供述;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谢某某、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甲、王某甲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自首、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王某甲退出赃款,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桂强

2019年12月2日

附: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临泉县看守所,

谢某某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王某甲现在家候审。

2.侦查卷2册、换押证2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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