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1198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镇**村**街**号。因犯盗窃罪,1998年8月4日被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犯敲诈勒索罪,2010年6月17日被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3年10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5月28日被唐山市丰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4日被唐山市丰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贾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1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5月31日被唐山市丰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1199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镇**村,现住唐山市路南区**园**楼**门**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5月31日被唐山市丰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丰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贾某某、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份,被告人刘某甲、贾某某、李某某三人合伙,租用张某某行位于唐山市丰某某**镇**村村南的院子开设游戏厅。其中被告人刘某甲负责日常管理,占股65%,被告人贾某某出资人民币6万元,占股30%,被告人李某某负责记账,占股5%。该游戏厅内设置4台游戏机,经鉴定,4台游戏机被认定为赌博机,共29个把位,能够同时供29个人操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贾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刘某甲、贾某某、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娜
(院印)
2020年2月3日
附:
1.三被告人现在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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