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清检一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刘某甲,女,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22196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地、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保定市清苑区**镇**村。2019年9月4日到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投案并被拘留,同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决定并由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贾某甲,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22196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地、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保定市清苑区**镇**村。2013年11月21日因犯妨害公务罪被河北省清苑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9年11月26日被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民警抓获并被拘留,2019年12月2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决定并由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贾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甲、贾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2月份开始,被告人刘某甲(詹某某妻子)和詹某某(已判决)先后在保定市清苑区**镇**村王某甲家中、刘某乙饭店雅间以及被告人贾某甲家中开设赌场,以推牌九的方式供人们赌博,并由被告人刘某甲向赢钱的人收取部分钱款,之后再由被告人刘某甲或詹某某将收取的部分钱款交给提供赌博场地的被告人贾某甲等人。2019年3月16日15时许,有关人员在被告人贾某甲家赌博时被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缴获赌具牌九一副及赌资共计人民币65700元。被告人刘某甲、贾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证据保全决定书及保全证据清单、办案说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信、犯罪记录证明;河北省清苑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假币收缴凭证、河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2、证人证言:证人詹某某、刘某乙、梁某某、王某乙、王某丙、杨某某、王某丁、冉某某、贾某乙、贾某丙、刘某丙、贾某丁、段某某、刘某丁、崔某甲、赵某某、刘某戊、张某某、王某戊、庞某某、崔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甲、贾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被辨认人身份情况及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贾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贾某甲开设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贾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相金彪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贾某甲现住保定市清苑区**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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