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检公诉刑诉〔2017〕338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41977********,汉族,高中,无业,无,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住梅列区**新村**幢**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5月5日被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逮捕。
被告人赖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311988********,汉族,初中,无业,无,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住梅列区**小区**幢**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5月5日被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逮捕。
本案由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赖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7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8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9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11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12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8月6日、2017年10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3月,被告人刘某甲与犯罪嫌疑人汪某某(在逃)、陈某某(在逃)以预售三明**养老院的养老服务合同的名义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通过签订养老服务合同方式,以承诺固定回报收益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老年人预售养老服务合同,并从中非法获利。
截止2015年6月,营销团队以三明**养老院的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达7989.92万元,被告人刘某甲担任营销团队负责人期间从中获得营销提成1016.32万元,造成受害人损失3309.08万元。
2014年3月至10月被告人赖某某担任营销团队总监期间,以三明**养老院的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达1509万元,被告人赖某某个人获利258933元,造成受害人损失1257.4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三明**养老院会计凭证、银行明细、居间合同、三明市梅列区民政局的批复文件及章程、养老服务合同、现金缴款单复印件;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曾某某、刘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甲、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会计鉴定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赖某某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通过散发宣传单、组织推介会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以预售养老服务的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元清
2017年12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刘某甲、赖某某现羁押于三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62册;会计鉴定报告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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