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顺检一部刑诉〔2020〕4479号
被告人刘某甲,女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0198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住**街道**村**组**号。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8月5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27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女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02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住**乡**村**组**号。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8月5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27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赵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底,被告人刘某甲、赵某某二人受蒲某某(刑拘在逃)邀约,共同出资在顺庆区金鱼岭正街87号租赁场所,经营皇庭水会水疗保健会所,并招募女性技师尹某某、刘某乙等人在皇庭水会为男性客人提供360元的口交、410元的口爆等不同价位的卖淫嫖娼服务,从中牟利。被告人赵某某、刘某甲、蒲某某3人在经营该会所期间,对该场所实施轮班管理制度,3人在值班期间均要负责管理技师以及收款、记账等。
2020年7月21日,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正在从事卖淫嫖娼人员4名,查获相关账本2本。据记载,皇庭水会经营期间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114次,牟利412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照片及被告人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赵某某等人在自己开设和管理的皇庭水会,安排技师与嫖客进行口交或口爆等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利君
检察官助理:蒋 杰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甲、赵某某现羁于南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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