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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赵某某等诈骗案)_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一部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张海伟,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4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河南省,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泰康县**乡**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9日罪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5日被北京市丰台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看守所。

被告人王刚,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1199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出生地黑龙江省,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龙江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9日罪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5日被北京市丰台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1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黑龙江省,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9日罪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5日被北京市丰台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看守所。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422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吉林省,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东辽县**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9日罪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5日被北京市丰台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看守所。

被告人孙某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7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河南省,户籍地河南省淮阳县**乡**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9日罪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5日被北京市丰台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看守所。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海伟、王刚、刘某甲、赵某某、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5日,被告人张海伟、王刚、刘某甲、赵某某、孙某某等人在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46号国润商务大厦A座,以帮助被害人管某某做贷款包装为由,骗取被害人管某某人民币50500元。

2019年5月23日,被告人张海伟、王刚、刘某甲、赵某某、孙某某等人在本市丰台区国投财富广场2号楼601,以帮助被害人王某乙做贷款包装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乙人民币30000元。

2019年5月29日,被告人张海伟、王刚、刘某甲、赵某某、孙某某等人在本市丰台区国投财富广场2号楼601,以帮助被害人王某丙做贷款包装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丙人民币5000元。

2019年5月25日,被告人张海伟、王刚、刘某甲、赵某某、孙某某等人在本市丰台区国投财富广场2号楼601,以帮助被害人周某某做贷款包装为由,骗取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15000元。

2019年5月25日,被告人张海伟、王刚、刘某甲、赵某某、孙某某等人在本市丰台区国投财富广场2号楼601,以帮助被害人柳某某贷款包装为由,骗取被害人柳某某人民币5000元。

2019年5月26日,被告人张海伟、王刚、刘某甲、赵某某、孙某某等人在本市丰台区国投财富广场2号楼601,以帮助被害人张某乙做贷款包装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乙人民币45000元。

被告人张海伟、王刚、刘某甲、赵某某、孙某某均于2019年5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太平桥派出所抓获。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张海伟、王刚、刘某甲、赵某某、孙某某的供述,被害人管某某、王某乙、王某丙、周某某、柳某某、张某乙的陈述,证人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王某丁、刘某戊、王某戊的证言,手机鉴定意见、视听资料以及相关书证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刚、刘某甲、赵某某、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海伟、王刚、刘某甲、赵某某、孙某某无视国法,结伙多次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唐晓庆

检察官助理 李南璇

检察官助理 严婷婷

书  记  员 姜瀚林

2020年2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张海伟、王刚、刘某甲、赵某某、孙某某现

        均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5册

3.证人名单1份

4.本案无赃、证物随案移送

5.《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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