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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赵某某诈骗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三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81989********,蒙古族,高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镇**村**号,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镇**村**号。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东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日被东城分局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61997********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纳雍县**镇**村**组,住贵州省纳雍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4日被东城分局刑事拘留;经该局决定,于2019年6月4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8月9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8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8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9月23日至10月17日,自2019年12月2日至12月31日),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9月9日至9月23日,自2019年11月18日至2019年12月2日,自2019年2月1日至2月15日)。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刘某甲伙同被告人赵某某,于2019年1月至3月间,在玩手机游戏“穿越火线”时,谎称将充值的游戏账号免费赠送或低价出售给其他玩家,骗取居住在北京市东城区**区**号楼**单元**的被害人宋某某等十人钱款,共计人民币7万余元。

二、被告人刘某甲于2018年9月15日,以上述同样手段骗取居住在福建南平光泽县的被害人刘某某(10岁)人民币11888元。

被告人刘某甲于2019年5月28日在河北省承德市围场县围场镇通祥街二子抻面馆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侦支队民警抓获。被告人赵某某于2019年6月4日10时许,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侦支队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流水、交易凭证、聊天及转账记录、人口基本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乙等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宋某某等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甲、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信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6. 视听资料:银行取款录像;7.其他材料: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伙同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宝华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2.被告人赵某某现在其住所被取保候审。

3.案卷十七册、起诉书、换押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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