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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连某某等寻衅滋事案)_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外检诉刑诉〔2019〕485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2811982********,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二期**号楼**单元****门。(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普兰店市******屯), 20139月2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9年5月1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21日经本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执行。经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自2019年8月23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刘某乙,女,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021970********,汉族,大专文化,系哈尔滨市**汽车配件商店经理,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路**号**小区**栋**单元**室。2019年6月1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经本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执行。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3231998********,满族,初中文化,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城(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镇**街**号**)。2019年5月21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经本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执行。经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自2019年8月23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翟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211990********,汉族,小学文化,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村**号(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龙江县**镇**街**委**组)。2010年6月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9年5月17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经本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执行。经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自2019年8月23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连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28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大连市开发区**屯(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普兰店市**镇**村**屯**号)。2019年5月1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经本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执行。经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自2019年8月23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211994********,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海伦市**乡**村**组**号。2019年6月2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经本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执行。

被告人王某甲,女,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021963********,汉族,初中文化,系黑龙江省**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路**号**单元**门。2019年5月22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经本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执行。经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自2019年8月23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031964********,汉族,高中文化,系哈尔滨市**总公司运输**公司-哈尔滨市**总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街**号**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街**号**栋**门)。2019年7月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经本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执行。

告人隋某某,女,汉族,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061966********,汉族,大学文化,系哈尔滨**小额贷款公司法定代表人。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小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街**号**单元**楼**门)。 2019年8月2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经本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赵某某、翟某某、连某某、张某甲、王某甲、杨某某、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及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翟某某、连某某、张某甲、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刘某甲通过被告人刘某乙介绍为被告人王某甲、杨某某、隋某某讨要“债务”后,纠集被告人赵某某、翟某某、连某某、张某甲组成以刘某甲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以暴力、威胁、恐吓的手段,为被告人王某甲、杨某某、隋某某索取“债务”,多次共同实施寻衅滋事犯罪行为,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 2018年6月,被告人刘某乙通过朋友结识被告人刘某甲后,以人民币5万元的价格雇佣刘某甲,向被害人冯某某索要冯的朋友曹某某的欠款150万元。后被害人冯某某帮助曹某某将上述欠款全部归还给刘某乙,被告人刘某乙、刘某甲仍以索要欠款利息为由,多次打电话恐吓、威胁冯某某,向冯某某索要人民币180万元未果,被告人刘某甲又于2018年12月17日,指使被告人赵某某、翟某某、张某甲驾驶被告人刘某乙的**牌轿车到哈尔滨市松北区**小区被害人冯某某家,被告人赵某某蒙面跳入院内,将冯某某家的摄像头2个(共价值人民币1,896.83元)用锤子砸坏。

2. 2018年12月20日1时许,被告人刘某甲指使被告人赵某某、翟某某、张某甲驾驶被告人刘某乙的**轿车再次到哈尔滨市松北区**小区,三被告人持砖头将被害人冯某某家的窗户玻璃(共价值计人民币584.15元)砸坏。

3. 2018年12月22日1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再次指使被告人赵某某、翟某某、张某甲,驾驶刘某乙提供的**轿车来到哈尔滨市松北区**小区,持砖头将被害人冯某某家的窗户玻璃(共价值人民币285.33元)砸坏。

4. 2018年6月28日,被告人王某甲通过被告人刘某乙介绍,以人民币5万元的价格雇佣被告人刘某甲, 多次拨打电话威胁、恐吓王某甲的弟弟被害人王某乙及其妻王某丙,欲迫使王某乙放弃其在与王某甲共同经营的黑龙江省**经贸有限公司的利益,造成王某丙分离(转换)性障碍。2019年1月5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甲指使被告人赵某某、翟某某、连某某来到哈尔滨市松北区**小镇被害人王某乙、王某丙家院内,殴打王某乙、王某丙及其女儿被害人王某丁(11岁),造成三被害人头部、腿部等部位受伤。

5. 2019年1月6日1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再次指使被告人赵某某、翟某某、连某某来到哈尔滨市松北区**小镇,用砖头将被害人王某乙家中玻璃(价值人民币762.43元)。砸碎。

6. 2019年1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车牌号为辽B****3白色**车,拉乘被告人赵某某、翟某某、连某某来到哈尔滨市南岗区**街**公寓附近。刘某甲出示杜某某的照片并让翟某某下车进入**街**号**公寓**楼探听**室王某乙的**衣馆内情况。当日17时许,**衣馆员工杜某某下班后步行回家。被告人刘某甲指使被告人翟某某、赵某某、连某某尾随杜某某行至哈尔滨市道外区**小区**栋**单元**楼缓台处时,被告人连某某用拳头击打杜某某头面部、胸部,被告人赵某某持刀划杜某某右上臂,造成杜某某头外伤,软组织挫伤;唇部、右上臂皮肤挫划伤;胸外伤。经法医鉴定:杜某某唇部损伤为轻微伤。 

7. 2018年10月25日,被告人杨某某经被告人刘某乙介绍,以人民币3万元的价格雇佣被告人刘某甲向被害人宋某某追讨“债务”。2019年3月20日17时许,被告人刘某甲指使被告人赵某某、连某某在哈尔滨市道里区**街与**街交口,持砖头将宋某某驾驶的车牌号黑A****l的**车左后侧山、右前门、右前门玻璃、右后门玻璃(共价值人民币4,500元)砸坏。

8.  2018年12月8日,被告人隋某某以人民币5万元的价格雇佣被告人刘某甲向被害人张某乙讨债务。被告人刘某甲多次发短息威胁、侮辱张某乙,并于2019年1月29日9时许,指使被告人赵某某、翟某某、连某某来到哈尔滨市南岗区**小区,尾随张某乙进入地下停车场后对其拳打脚踢,造成张某乙头面部外伤、多处软组织挫伤、右膝部软组织挫伤,经法医鉴定:张某乙面部损伤构成轻微伤。

9.  2019年2月21日1时许,被告人刘某甲指使被告人赵某某购买猪血后,赵某某来到哈尔滨市南岗区**小区,将猪血泼洒在张某乙家的进户门上和小区地下停车位上。

10.  2019年3月4日6时许,被告人刘某甲指使被告人赵某某、连某某再次来到哈尔滨市南岗区**小区地下停车场,对张某乙拳打脚踢,造成张某乙头面部软组织挫伤。

综上,被告人刘某甲伙同被告人刘某乙、赵某某共实施寻衅滋事犯罪10起,被告人翟某某共实施寻衅滋事犯罪7起,被告人连某某共实施寻衅滋事犯罪6起,被告人张某甲共实施寻衅滋事犯罪3起,被告人王某甲共实施寻衅滋事犯罪3起,被告人杨某某实施寻衅滋事犯罪1起,被告人隋某某共实施寻衅滋事犯罪3起。

经侦查,被告人刘某甲于2019年5月16日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刘某乙于2019年6月17日在山东省威海市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翟某某于2019年5月16日在辽宁省大连市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赵某某于2019年5月20日在辽宁省大连市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连某某于2019年5月16日在辽宁省大连市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张某甲于2019年6月20日在江苏省南京市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5月22日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杨某某与2019年7月3日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隋某某于2019年8月21日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转账记录等; 

2. 证人夏某某、关某某等的证言;

3. 被害人冯某某、王某乙、王某丙、杜某某、宋某某、张某乙的陈述;

4. 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赵某某、翟某某、连某某、张某甲、王某甲、杨某某、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哈尔滨市松北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6. 案发现场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王某甲、隋某某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被告人赵某某、翟某某、连某某、张某甲、杨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且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犯罪集团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甲系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被告人刘某乙、赵某某、翟某某、连某某、张某甲均系主犯,均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王某甲、杨某某拒不供认犯罪,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九年至十年,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乙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至九年六个月,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鉴于被告人赵某某、翟某某、连某某、张某甲、隋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建议判处被告人翟某某三年至四年,建议判处被告人连某某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建议判处被告人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普通程序依法判处。

此  致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兵

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附:

1. 被告人刘某甲、赵某某、翟某某、连某某、张某甲、杨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道外区看守所;被告人刘某乙、王某甲、隋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

2. 全部卷宗和证据材料;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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