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32197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乳源县,住乳源县**镇**村委会**村,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6月10日被乳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乳源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7日由乳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邓某甲,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321979********,汉族,大专文化,**镇**中队长,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乳源县,住**镇**新村自建房,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6月10日被乳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乳源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7日由乳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绰号燕子,女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321969********,汉族,高中文化,**镇镇政府**办公室职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乳源县,住**镇**北路**厂家属区,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6月10日被乳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乳源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7日由乳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乳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张某甲、邓某甲、陈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以来,被告人刘某甲依托其承包的**市场经营,纠集社会人员张某甲等人,利用**镇政府**中队工作人员邓某甲、陈某甲的职务身份,打着承包**市场的名义,使用行为或言语暴力威胁,强行收取**市场外公路边临时、固定、流动摊的摊位费。长久以来逐步形成了以刘某甲为首,邓某甲、张某甲、陈某甲等人参与的人员相对固定,分工明确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上述犯罪人员共同在乳源县**市场周边实施多起敲诈勒索犯罪行为,并伴随有强迫交易等违法行为,对乳源县**市场区域的经营进行垄断,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秩序、社会秩序,产生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一、在**旧市场周边地区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刘某甲于2012年至2018年期间,与乳源县**镇政府签订协议,以每年18万元的租金承包**旧市场进行管理,合同规定的管理范围限于市场范围内,并且乳源县物价局严格划定了收费的标准。为谋取更大利益,刘某甲聘请了张某甲等人负责管理,在无任何合法手续、未征得**镇政府同意的前提下,对旧市场外的公共区域进行划分摊位,并由张某甲、陈某甲等人向摊主以管理费、卫生费等名义强行收费后交给邓某甲,邓某甲收到费用后,除政府的每月租金15000元及发放工人工资、日常办公支出外,将剩余盈利交给刘某甲。邓某甲、陈某甲作为**镇政府**大队工作人员,在履行自身本职工作时收受刘某甲从收取的市场外摊位费中给予的1000至3000元不等的补贴,为刘某甲收取市场外摊位费允许摊贩乱摆乱卖提供便利。
刘某甲、张某甲等人勾结邓某甲、陈某甲等政府工作人员,逐渐形成了以刘某甲为首的犯罪团伙,利用邓某甲、陈某甲等人的**中队工作人员身份,用要挟、恐吓、强迫等方式,对**旧市场外的公共道路区域划分摊位强行收费,具体方式包括:
要挟市场外私人商铺必须承租门前过道,否则强行将商铺门前过道租给他人以此妨碍商铺的正常经营活动;
将公路两旁树与树之间的空位划分摊位,强行收取管理费用;
强行收取公路两旁(人行道路)流动摊贩的管理费用后放任其经营。
经对扣押收费账本委托第三方审计,刘某甲承包**市场以来,2012年至2018年期间,刘某甲为首的犯罪团伙以敲诈勒索的方式,强行收取**旧市场外摊位费,非法获利302530元。经核查,被敲诈勒索的摊贩有叶某甲、付某甲、丘某甲、朱某某、丘某乙、张某乙、付某乙、付某丙、邹某某、肖某某、曹某某、刘某乙、叶某乙、陈某乙、钟某甲、余某某、丘某丙、钟某乙、杨某某、邓某乙、连某某、盘某某、付某丁、邓某丙、邓某丁等人。
二、在**新市场敲诈勒索犯罪事实:
2018年9月份,**综合农贸市场开业(以下称**新市场),被告人刘某甲以租赁合同的方式,从韶关**置业有限公司取得**新市场的管理权,管理范围为市场内部分摊位,月租金为15000元;为谋取更大利益,刘某甲同样聘请了张某甲、江某某等人负责管理,在无任何合法手续的前提下,对市场外的临时或流动摊位以要挟、恐吓等方式强行进行收取摊位费,收费方式由张某甲、李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收取市场管理费用后交给邓某甲,邓某甲收取费用后,除每月租金及发放工人工资 、日常办公支出外,将剩余盈利交给刘某甲。以刘某甲为首的犯罪团伙以敲诈勒索的方式,强行收取**新市场外摊位费,非法获利近两万余元。
三、强迫交易的违法行为:
2018年9月份,张某甲在刘某甲的默许下伙同陈某丙等人召集卖鱼商家到旧市场办公室开会,强迫准备进入新市场卖鱼的商家必须要在他们指定的档口拿货经营,且价格比市场价要贵一元,商家被迫妥协后,张某甲等人又强行在原价上在增加1元所谓的配送费,导致活鱼的成本在原价上提高了2元,鱼档商家因利润无法得到保证,被迫退出鱼档市场;张某甲等人以此方式,企图达到垄断活鱼行业的目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张某甲、邓某甲、陈某甲等人相互勾结,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利用邓某甲、陈某甲等人的**中队工作人员身份,用要挟、恐吓、强迫等方式,以管理费、卫生费等名义向**旧市场和新市场外摊贩强行收取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刘某甲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在2019年3月7日被乳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其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应将原判决宣告的缓刑予以撤销,与本罪实行数罪并罚。
被告人刘某甲依托其承包管理的**旧市场和新市场,纠集邓某甲、张某甲、陈某甲等人,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假借政府管理整顿市场秩序的权力,利用摊贩乱摆卖后对政府取缔处罚的畏惧心理,要挟市场外摊贩缴纳所谓管理费、卫生费,实际上是长期向市场外摊贩多次实施敲诈勒索犯罪行为,同时伴随有强迫交易的违法行为,造成**镇区市场外两旁道路公共秩序混乱、乱摆乱卖现象严重,严重扰乱**镇区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刘某甲、邓某甲、张某甲、陈某甲等人已经形成在商贸集市欺行霸市、敲诈勒索、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应当依法从严惩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健
检察员助理:陈辉
书记员:邓嫽
附:
1.被告人刘某甲、张某甲、邓某甲现已逮捕,羁押在韶关市看守所;被告人陈某甲现已逮捕,羁押在乐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4册,散件材料若干见清单。
3.有关涉案款物已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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