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辩护人王彪,广东深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邓某甲,女,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502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栋**房,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街道**村**。因诈骗嫌疑,于2019年5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9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7日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纹封,广东深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乙,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502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街道**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街道**村**。因诈骗嫌疑,于2019年5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9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7日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廉程,广东深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邓某甲、刘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6日补查重报。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8月31日、11月7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9年3月份开始,被告人刘某甲、邓某甲和刘某乙等人分工扮演不同角色,以高价购买他人网上注册的“域名”或“关键词”等为幌子,先谎称是中介公司挑选有出售意愿的被害人,之后假冒为买家主动联系被害人,谎称出高价“购买”被害人的域名或关键词,骗取被害人信任后,再以需要办理“平台交易资金风险管控认证”并缴纳认证费用为由,让被害人将一定款项汇到指定的银行账户(尾号7008,开户名林某某;尾号7899,开户名陈某某),钱到帐后,由刘某甲或让其母亲吴某某提取。至2019年5月18日,被告人刘某甲等人以上述方式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214000元。具体如下:
1、2019年3月份,被告人邓某甲冒充是江西**拍卖有限公司职员邓某乙,打电话给被害人练某某,称有买家有意收购其注册名为“**行业.手机”的域名,并推荐**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老板“黄某甲”(被告人刘某甲扮演)为买家,“黄某甲”称确系想收购练某某的域名,但需办理一份“平台交易资金风险管控认证”服务协议,于是邓某甲扮演的邓某乙又让练某某联系北京**科技网络有限公司的“章安业”(被告人邓某甲扮演),“章安业”谎称要练某某缴纳一定费用才能办理。4月30日,被害人练某某通过网银支付方式转账人民币5000元到尾号为7008的银行账号(户名为林某某),后发现被骗报警。
2、2019年3月上旬,被告人刘某甲等人谎称以高价购买被害人蒋某某名下“**材料门户”的域名,要其缴纳认证费用。3月13日、16日,蒋某某过网银支付方式共转账人民币27000元到尾号为7008的银行账号(户名为林某某)。
3、2019年3月中旬,被告人刘某甲等人谎称以高价购买被害人李某甲注册名为“**小吃”的域名,要其缴纳认证费用。3月21日,李某甲通过网银支付方式转账人民币10000元到尾号为7008的林某某的银行账户。
4、2019年3月底,被告人刘某甲等人谎称以高价购买被害人黄某乙权注册名为“**工业”关键词,要其缴纳认证费用。当日,黄某乙权通过网银支付方式转账人民币10000元到尾号为7008的林某某的银行账户。
5、2019年4月中上旬,被告人刘某甲等人谎称以高价购买被害人刘某丙注册名为“**美丽养生”的域名,要其缴纳认证费用。4月22日,刘某丙转账人民币38000元到尾号为7008的林某某的银行账户。
6、2019年4月底,被告人刘某甲等人谎称以高价购买被害人李某乙注册名为“**家天下手机”的域名,要其缴纳认证费用。4月30日,李某乙过网银支付方式转账人民币38000元到尾号为7008的林某某的银行账户。
7、2019年4月份,被告人刘某甲等人谎称以高价购买被害人张某某注册名为“**房产”关键词,要其缴纳认证费用。5月9日,张学法转账人民币2000元到尾号为7899的陈某某的银行账户。
8、2019年5月中上旬,被告人刘某甲等人谎称以高价购买被害人李某丙注册名为“**水果商城”的域名,要其缴纳认证费用。5月10日、11日,李某丙两次共转账人民币76000元到尾号为7899的陈某某的银行账户。
9、2019年3月中下旬,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等人谎称以高价购买被害人刘某丁注册名为“**布局”的域名,要其缴纳认证费用。过程中,刘某乙冒充是中介公司江西**拍卖有限公司的员工。3月23日,刘某丁通过网银支付方式转账人民币5000元到尾号为7008的林某某的银行账户。
10、2019年5月中旬,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等人谎称以高价购买被害人尹某某注册名为“**大蠊”的域名,要其缴纳认证费用。过程中,刘某乙冒充是中介公司江西**拍卖有限公司的员工。5月10日、14日,尹某某两次共转账人民币3000元到尾号为7899的陈某某的银行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拘留证、逮捕证等法律文书,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等文书,电子证据提取记录、固定电子证据清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历史交易明细,接受被害人提交的证据清单、《平台交易资金风险管控认证服务协议》若干份、转让合同若干份、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和转账记录截图、银行账户历史交易明细清单,被告人户籍查询信息和前科信息查询等材料;2.被告人刘某甲、邓某甲、刘某乙的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练某某、蒋某某、李某甲、刘某丁、黄某乙、刘某丙、李某乙、张某某、李某丙、尹某某的陈述;4.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的证言;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以及截图:银行监控录像光盘以及截图;7.鉴定意见:广东安络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刘某甲、邓某甲、刘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邓某甲、刘某乙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刘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邓某甲、刘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邓某甲、刘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较好的认悔罪态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邓某甲、刘某乙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邓某甲、刘某乙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故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情节、犯罪数额、危害后果、认悔罪态度等因素,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4-5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邓某甲、刘某乙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具备监管条件下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甄秀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盐田区看守所;被告人邓某甲、刘某乙被取保候审(邓某甲联系电话:188*******,保证人刘某戊联系电话:189********;刘某乙联系电话:189*******,保证人刘某己联系电话:189*******);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被告人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刑事谅解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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