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甲、邹某某、揭某某、黄某某、刘某乙涉嫌盗窃案)_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黄某某,绰号“**”,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95********,汉族,初中文化,司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住丰城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刑事拘留。经丰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1日被丰城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揭某某,绰号“**”,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98********,汉族,初中文化,司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住丰城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刑事拘留。经丰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1日被丰城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邹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97********,汉族,初中文化,司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住丰城市**镇**村**组**号,于2019年1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经丰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1日被丰城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乙,绰号“**”,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98********,汉族,初中文化,司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住丰城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刑事拘留。经丰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1日被丰城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79********,汉族,初中文化,村小组长,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住丰城市********号,因涉嫌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刑事拘留。经丰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1日被丰城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邹某某、揭某某、黄某某、刘某乙涉嫌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5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揭某某、邹某某、黄某某一起在丰城市**镇街上吃晚饭并喝了酒,当时黄某某提议吃完晚饭去偷负责**镇对**高标准农田改造施工挖机电瓶,随后黄某某联系被告人刘某甲,揭某某联系被告人刘某乙。当晚21时许,揭某某驾驶赣********牌小轿车载邹某某、刘某甲、刘某乙、黄某某至******村小组,沿途盗取四台挖掘机的电瓶六只及工具箱一只,期间刘某乙在挖机旁边抓泥土递给揭某某,揭某某将泥土放进挖掘机油箱里,揭某某、邹某某还用盗取的工具箱里面的工具打砸挖掘机驾驶室的玻璃。次日上午8时许,揭某某开车将盗取物品藏到小巴村山上。经鉴定黄某某、揭某某、邹某某、刘某乙、刘某甲盗取的电瓶、工具箱价值2424元,被损坏挖掘机玻璃等物品价值133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邹某乙、李某某、刘某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谢某某 、杜某某 、熊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黄某某、揭某某、邹某某、刘某乙、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揭某某、邹某某、刘某乙、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揭某某、邹某某、刘某乙、刘某甲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揭某某、邹某某、刘某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刘某甲到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本案属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迎霞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揭某某、邹某某、刘某乙、刘某甲现羁押在丰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证人名单、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告知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