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新检公刑诉〔2019〕251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1199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临泉县**街道**庄**号,捕前住河南省柘城县**小区**栋**单元**室,无业。因涉嫌犯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经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决定,于2018年7月20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8月24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4199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来县**镇**巷**之**号,捕前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镇**街**号**栋**室,无业。因涉嫌犯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2018年7月26日被抓获并临时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经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决定,于2018年7月31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8月24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丁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6199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汝南县**镇**街**号,捕前住原籍,无业。因涉嫌犯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经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决定,于2018年7月23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8月24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刘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3199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村**路**巷**号,捕前住原籍,无业。2013年3月31日因盗窃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6月19日因吸食毒品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罚款伍佰元。因涉嫌犯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经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决定,于2018年8月3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8月24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孟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镇**村**号,捕前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无业。因涉嫌犯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经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决定,于2018年7月17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8月24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5199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浠水县**村**组**号,捕前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花园**栋**室,无业。因涉嫌犯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经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决定,于2018年8月5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8月24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郑某某、丁某某、刘某乙、孟某某、胡某某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18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APP抖音短视频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一款短视频产品,用户可以拍摄短视频的方式分享生活,也可进行点赞、评论等社交行为。该APP本身不能自动点赞、自动转发、自动关注、未经核准也不能发布15秒以上视频。
2018年3月间,被告人刘某甲与被告人郑某某商议后决定委托他人编写APP“抖音短视频”的外挂软件,再通过网络进行贩卖谋利。同年4月初,刘某甲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丁某某并委托其制作抖音外挂软件。几日后,丁某某编写出“抖音”外挂软件并设定使用激活码方能使用。该外挂软件具有去除APP“抖音短视频”水印、自动点赞、自动评论、上传长视频等功能。
郑某某与刘某甲将该“抖音”外挂软件命名为“抖音小助手”。2018年4月8日至4月18日,刘某甲与郑某某共向丁某某支付10万元,共计购买8000余“抖音小助手”激活码。在此期间,刘某甲通过微信与被告人刘某乙取得联系并使用其www.v-svip.com网站用于激活码发放和统计。后刘某甲租用服务器并使用其注册的api.yfyszan.com域名搭建网站,并将“抖音小助手”软件包及教学视频上传到该网站供客户下载安装使用。
2018年4月至5月初,刘某甲与郑某某通过微信朋友圈及微信群等渠道宣传“抖音小助手”并销售3000余激活码。2018年5月初,郑某某通过微信与被告人孟某某取得联系并让其作为销售“抖音小助手”的代理商。同年5月9日,孟某某向郑某某、刘某甲支付2万元购买共计1000激活码并以每个激活码23.5元价格对外销售。在其销售完毕后,孟某某与郑某某、刘某甲商议决定先由孟某某销售激活码后再行支付钱款。孟某某又通过上述方式共计销售1000余激活码。
2018年4月期间,被告人胡某某从刘某甲处以25000元价格购买1000个激活码对外销售。胡某某再以每个35元的价格销售300余激活码,剩余激活码以9360元价格销售给孟某某。
经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抖音小助手”应用程序与“抖音短视频”官方应用程序存在实质性相似;“抖音小助手”向“抖音短视频”官方应用程序实施增加、修改的操作,对“抖音短视频”官方应用程序正常操作流程造成干扰,属于破坏性程序。
经查,邓某某、吴某某、张某某、李某某、靳某某等抖音短视频用户通过网络购买“抖音小助手”并在石家庄市新华区使用该应用程序侵入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服务器并对其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经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统计:自2018年4月上旬至2018年7月中旬,共有7606名用户抖音小助手外挂程序共计634940次侵入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服务器并对其数据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共计给公司造成直接损失40万元。
被告人刘某甲、丁某某、胡某某到案后,已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电子数据、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性程序,被告人刘某甲、郑某某、刘某乙、孟某某、胡某某故意传播计算机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可
2019年5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均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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