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灯检刑诉〔2020〕255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21974********,汉族,初中文化,灯塔市**矿业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灯塔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2020年6月16日被文圣公安分局刑事拘留,6月30日经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辽阳市文圣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钟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21970********,汉族,初中文化,灯塔市**矿业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灯塔市**镇**村**组,因涉嫌犯有非法储存爆炸物罪,2020年6月16日被文圣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6月30日经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辽阳市文圣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文圣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钟某某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向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2020年8月28日,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检察院将案件改变管辖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甲、钟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刘某甲、被告人钟某某系灯塔市**矿业有限公司**, 2020年6月9日,被告人刘某甲、被告人钟某某在78水平米西1-3穿脉巷处作业,工作结束后剩余14卷炸药未使用,2人未按规定将炸药进行退回,而是由刘某甲将炸药存放在井下作业面附进由钟伟使用的铁箱内,准备上班后继续使用,铁箱钥匙由钟某某保管,随后二人离开矿井。之后二人未在该作业面工作,炸药一直存放在铁箱内。2020年6月13日6时许,公安机关在对灯塔市弘盛源矿业公司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存放在该铁箱内的乳化32炸药14卷(4.2公斤)。
2020年6月14日,被告人刘某甲、被告人钟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其二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清单、照片、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山工程施工合同、平面示意图、结算书、爆材使用日报表、辽宁省爆破作业单位从业人员资格条件及管理实施细则、情况说明;
2.证人张某甲、张某乙、温某某、胡某某、付某某、韩某甲、韩某乙、苏某某、韩某丙、赵某甲、赵某乙、王某甲、徐某某、刘某乙、赵某丙、李某某、于某某、周某甲、王某乙、安某甲、安某乙、袁某某、祝某甲、祝某乙、张某丙、韩某丁、刘某丙、周某乙、安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甲、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钟某某非法存放爆炸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追究其二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俊梅
检察官助理:史艇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灯塔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量刑建议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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