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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陆某某等诈骗案)_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浦检诉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7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011979********,汉族,初中,无业,户籍地及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组。被告人刘某甲曾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10月24日被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刘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3日被上海铁路公安局南京公安处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1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陆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11974********,汉族,小学,无业,户籍地及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6日经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庞某某,女性,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1211978********,汉族,初中,无业,户籍地及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3日经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陆某某、庞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3月21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7年下半年至2019年8月间,被告人刘某甲、陆某某、庞某某三人共谋,在南京市石佛寺驾校、秦淮区佳营东路新城驾校、秦淮区大明路驾校、江北新区吉顺驾校等驾校公共厕所内张贴小广告,后由刘某甲、陆某某接电话谎称有门路可以保证驾驶执照考试包过,骗取被害人吴某甲等人人民币24440元,其中陆某某、庞某某参与诈骗22100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7年12月7日,被告人刘某甲以驾照科目二包过为由,骗取被害人吴某甲人民币1000元。

2.2017年12月19日,被告人刘某甲以驾照考试科目二包过为由,骗取被害人吴某乙人民币1340元。

3.2018年9月12日,被告人刘某甲以驾照考试科目二包过为由,骗取被害人田某某人民币400元。

4.2018年9月10日,被告人刘某甲以驾照考试笔试包过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甲、张某甲人民币200元。

5.2018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某甲以驾照考试科目二包过为由,骗取被害人雷某某人民币1300元。

6.2018年11月底的一天,被告人刘某甲以驾照科目二考试包过为由,骗取被害人赵某某人民币500元。

7.2018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某甲以驾照考试包过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乙人民币1000元。

8.2019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某甲以驾照考试科目二包过为由,骗取被害人汪某某人民币200元。

9.2019年4月15日,被告人刘某甲以驾照考试包过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甲人民币1300元。

10.2019年4月底的一天,被告人以驾照考试包过为由,骗取被害人邹某某人民币1500元。

11.2019年5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刘某甲以驾照考试包过为由,骗取被害人马某某人民币1000元。

12.2019年4月底的一天,被告人刘某甲以驾照考试包过为由,骗取被害人童某某人民币500元。

13.2019年10月10日,被告人刘某甲以驾照科目二考试包过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乙人民币600元。

14.2019年4月10日,被告人刘某甲以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科目一包过为由,骗取被害人芦某某人民币1000元。

15.2019年7月8日,被告人刘某甲以驾照科目二考试包过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乙人民币500元。

16.2018年10月7日,被告人陆某某以驾照考试科目二、三包过为由,骗取被害人程某某人民币2300元。

17.2019年3月8日,被告人陆某某运输资格证考试包过为由,骗取被害人黄某某等三人人民币共计2000元。

18.2019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陆某某以驾照科目二包过为由,骗取被害人郝某某人民币1100元。

19.2019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陆某某以驾照科目一包过为由,骗取被害人陶某某人民币2000元。

20.2019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陆某某以运输资格证考试包过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乙人民币1500元。

21.2019年5月30日,被告人陆某某以驾照科目二考试包过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乙人民币1200元。

22.2019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陆某某以驾照科目二考试包过为由,骗取被害人姚某某人民币1300元。

23.2019年8月20日,被告人陆某某以驾照科目二包过为由,骗取被害人卞某某人民币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甲、陆某某、庞某某的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退赔申请、收条、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刘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邵某某、吴某甲、吴某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甲、陆某某、庞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陆某某、庞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陆某某、庞某某共同实施诈骗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甲、陆某某、庞某某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晴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陆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浦口区看守所;被告人庞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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