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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陈婉惠等诈骗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二部刑诉〔2020〕2184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81199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在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路**号。2019年11月28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

被告人陈婉惠,女,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福建省安溪县**镇**村**号。2015年3月因犯贩卖毒品罪由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8年4月10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14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

被告人刘某乙,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81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江西省瑞金市**镇**村**组**号。2019年11月29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811995********,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在江西省瑞金市**镇**村**组**号。2019年11月29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陈婉惠、刘某乙、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刘某甲、陈婉惠、刘某乙、谢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4月21日告知被告人陈婉惠、刘某乙、谢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3月26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刘某甲伙同张某某、刘某丙(均另案处理)租赁房屋、开设富亿彩票等平台,先后招募被告人陈婉惠、刘某乙、谢某某等人在网络搭识被害人,诱骗被害人至上述平台充值、购买彩票,由严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负责操纵开奖结果并限制提现,通过控制输赢的方式骗取多名被害人钱款。经审查,被告人刘某甲诈骗数额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均同)13万余元,被告人陈婉惠诈骗数额为12万余元,被告人刘某乙诈骗数额为35,490元,被告人谢某某诈骗数额为5,350元。

2019年11月14日、11月21日,被告人陈婉惠、刘某甲被抓获归案;同年11月27日,被告人谢某某经被告人刘某乙规劝至公安机关投案;同年11月28日,被告人刘某乙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陈婉惠、刘某乙、谢某某在审查起诉前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潘某某、扶某某、卢某某等人的陈述、相关微信聊天记录,证实被害人被骗的情况。

2.同案人员刘某丙、项某某、陈某甲、陈某乙、严某某的供述,证人叶某某、黄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聊天记录,证实被告人一伙实施诈骗的事实经过。

3.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相关图片,证实公安机关已依法扣押涉案物品的情况。

4.公安机关提供的电子数据检验工作记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对涉案移动电话机进行取证的过程。

5.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交易明细、相关转账记录,证实涉案资金的流向情况。

6.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陈婉惠的前科情况。

7.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表格、查获经过、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资料,证实本案的案发情况及被告人刘某甲、陈婉惠、刘某乙、谢某某的到案经过、身份情况。

8.被告人陈婉惠、刘某乙、谢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相关微信聊天记录等,证实上述犯罪事实。

9.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婉惠、刘某乙、谢某某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陈婉惠、刘某乙、谢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网络骗取他人钱款,其中,被告人刘某甲、陈婉惠、刘某乙诈骗数额巨大,被告人谢某某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陈婉惠、刘某乙、谢某某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刘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被告人陈婉惠、刘某乙、谢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婉惠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乙有立功表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乙、谢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均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婉惠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陈婉惠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二年以下,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刘某乙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崔 欣

                                       检察官助理项群杰

                                     2020年4月23日附:

1.被告人刘某甲、陈婉惠、刘某乙、谢某某现均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值班律师意见函》各三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或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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