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刑诉〔2019〕143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四川省江安县,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31992********,汉族,中专肄业,驾驶员、户籍所在地江安县**镇**村**组**号,现住成都市崇州**镇王某某的出租房,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江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10日被逮捕,现押江安县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四川省江安县,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3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江安县**镇**村**组**号,现住江安县**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江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10日被逮捕,现押江安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江安县,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3199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安县**镇**街**号,现住江安县**镇**路**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江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10日被逮捕,现押江安县看守所。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江安县,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31992********,汉族,高中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江安县**镇**村**组**号,现住浙江省宁波慈溪市**街道**路**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江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7日被逮捕,现押江安县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四川省江安县,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71997********,汉族,初中文化,保安,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翠屏区**小区**号,现住宜宾市临港区**城**栋**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江安县公安局于2019年9月17日对其采取监视居住措施。
本案由江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陈某某、张某乙、黄某某、刘某乙五人涉嫌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8月13日,同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3日,同年9月23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核实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9年9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1日凌晨,犯罪嫌疑人刘某甲、姜某某(另案)、张某甲(另案)、黄某某等人在江安镇竹都大道泰完美KTV唱歌喝酒时,因姜某某在过道与人碰撞后,与同在该歌城唱歌喝酒的古某某等人发生争执,进而发生互殴,随后姜某某用刀柄将古某某头部打伤,在旁人劝阻下,姜某某与黄某某离开歌城,后古某某等人又对姜某某朋友刘某甲实施殴打,刘某某甲被打后,误认为易某某指使他人殴打他,便电话联系姜某某去江安镇平安路口找到姜某某和黄某某,告知姜某某和黄某某自己被打的情况,并提出要找对方进行报复,之后,姜某某一边电话邀约张某甲、陈某某等人前来参与,一边与刘某甲、黄某某三人坐三轮车到**镇**路自己临时租住房内拿了五把砍刀,返回江安镇平安路口与张某甲、陈某某、刘某乙汇合,之后姜某某、刘某甲、张某甲、陈某某、刘某乙、黄某某六人一同前往泰完美KTV找对方,在泰完美KTV楼下公交站台处,姜某某将砍刀分给张某甲、刘某甲、陈某某、刘某乙四人各持一把,自己提一把砍刀,与黄某某六人一起到泰完美KTV歌城寻找古某某、易某某等人进行报复,在泰完美KTV未找到古某某、易某某等人,姜某某、刘某甲等六人便又持刀前往体育馆渝富桥楼下找易某某。到了体育馆,姜某某、刘某甲、张某甲、陈某某、刘某乙五人又各持一把砍刀在体育馆寻找易某某未果后,姜某某等人又回到渝富桥楼下与张某乙、姜某某、付某某等人汇合,随后,姜某某、张某甲、刘某甲三人便多方打听易某某的去向,后张某甲通过朋友打听到此事与易某某无关,并获悉对方古某某等人因报案去了派出所时,姜某某就喊大家去江安镇派出所找人,之后,姜某某与张某甲、刘某甲、陈某某、张某乙、刘某乙、黄某某七人便携带砍刀乘坐吴某某小车前往江安镇派出所附近寻找古某某等人,伺机报复,途经江安镇东街牛耳相馆路口时,姜某某喊张某乙和刘某乙二人下车持两把砍刀蹲守牛耳相馆、火神庙路口。姜某某、刘某甲、张某甲、陈某某、黄某某继续坐车前行,在吴某某驾车驶离牛耳相馆巷口不远处,姜某某等五人便一同下车往回走到牛耳相馆口子,经火神庙去派出所。在下车时,黄某某提着装有剩余三把砍刀的钓鱼口袋,途经火神庙时,姜某某喊黄某某将三把刀藏在一转角门市的墙角处,之后姜某某、张某甲、刘某甲、黄某某、陈某某五人步行前往江安镇派出所寻找古某某等人,在派出所寻找未果后,五人又前往江安镇北街至江安镇派出所交叉路口(永安大酒店)守候。期间,姜某某等五人在北正街找到古某某等人时,姜某某喊:“把家伙提上来。”黄某某便返回藏刀地点拿刀,姜某某、刘某甲、张某甲、陈某某四人便向古某某等人冲去,被古某某发现后,古某某便与朋友一起向东街方向跑,姜某某、张某甲、刘某甲、陈某某四人紧追其后,在老十字口浙温眼镜门市处抓住古某某对其实施殴打,随后古某某挣脱后逃离,姜某某、刘某甲、张某甲、陈某返回发现古某某地点,张某甲用手随意殴打了古某某朋友刘某丙耳光。而在江安镇火神庙路口守候的张某乙和刘某乙获悉姜某某等人在北街找到对方,并与对方打起来后,张某乙便提着两把砍刀、刘某乙提着黄某某事先藏匿的装有三把砍刀的钓鱼口袋与黄某某一起,从火神庙、经过牛耳相馆巷口到东街,赶到江安镇北街打架现场,到达老十字路口浙温眼镜门市附近时,张某乙分了一把砍刀给刘某甲后、与刘某甲、陈某某一起持刀在北街、老十字路口周围寻找古某某等人,随后刘某乙提着装有三把砍刀的钓鱼口袋赶到川江商贸城附近时,姜某某从刘某乙手中抢走装有三把砍刀的钓鱼口袋,把钓鱼口袋里的刀拿出来分给黄某和刘某乙各一把,自己提一把。之后,与刘某甲、张某乙等人提着砍刀在老十字路口周围寻找对方时,因警察赶到,为躲避警察,姜某某便一个人持刀向步行街跑,在蓝月楼巷子遇到古某某朋友吴某某、韩某某等人,姜某某便用砍刀与吴某某、韩某某等人殴打,期间,韩某某、吴某某等人用木棒将姜某某砍刀打掉后,捡起姜某某砍刀后交给公安机关。与姜某某一起的刘某甲、张某甲、张某乙、黄某某、刘某乙五人便跑进川江商贸城躲避,刘某甲、刘某乙、黄某某三人便将刀丢在川江商贸城二楼过道上,张某乙便将手中的砍刀扔弃在北街农贸市场,而躲避姜某某等人追砍的古某某在川江商贸城里面发现身后有人追来,惊慌中便从川江商贸城1单元3楼跌落摔伤。经法医鉴定:外伤致古某某头皮裂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外伤致古某某右侧第五肋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古某某在被人追砍过程中摔伤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指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
被告人刘某甲同姜某某(另案)一起纠集陈某某、张某乙、黄某某、刘某乙等人持械聚众斗殴,因警察赶到现场,弃刀而逃,其行为已触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已经构成聚众斗殴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显贵
2019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陈某某、张某乙、黄某某现押江安县看守所,刘某乙被宜宾市翠屏区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光碟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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