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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陈某某等聚众斗殴案)_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北检公诉刑诉〔2019〕244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81996********,汉族,初中文化**饭店**店员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礼县********号居住地天津市河北区**路与**路交口**集体宿舍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天津市公安河北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经院批准,于2019年2月25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72000********,汉族,初中文化,**饭店**店员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西和县**乡**村**号,居住地天津市东丽区华**商业中心**店集体宿舍。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决定,于2019年2月27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19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4月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姚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81996********,汉族,初中文化,**饭店**店员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礼县**乡**村**组**号,居住地天津市河北区**路与**交口**集体宿舍。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25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陈某某、姚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4日、5月14日、5月15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4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刘某甲、陈某某、姚某某与刘某乙(另案处理)、刘某丙均系**饭店**路店员工,被告人刘某甲与宫某某系老乡关系,被害人虞某某与宫某某系男女朋友。2018年12月10日凌晨,被告人刘某甲、陈某某、刘某乙与宫某某等人在本市河北区三马路**烧烤店聚餐,被害人虞某某赶至上述地点并因琐事与刘某甲发生争吵,继而双方发生肢体冲突。随后被告人刘某甲电话纠集姚某某,刘某乙纠集刘某丙赶至河北区中山路与宿纬路交口李家石锅附近,被告人刘某甲、陈某某、姚某某伙同刘某乙、刘某丙对被害人虞某某及其朋友牛某某进行殴打,造成被害人虞某某、牛某某头面部损伤。经天津市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虞某某外伤面部软组织挫伤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害人牛某某面部瘢痕、口腔粘膜破损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经宫某某报警,公安机关于2019年1月18日在河北区律纬路与三马路交口将被告人刘某甲、姚某某传唤到案。2019年2月27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陈某某、姚某某的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刘某甲等人的户籍材料、通话记录及微信截图、赔偿协议、谅解书、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宫某某、刘某甲、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虞某某、牛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甲、陈某某、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天津市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津法医学[2018]临鉴字第4311号、4315号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2份。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涉案录像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陈某某、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纠集他人聚众斗殴,被告人陈某某、姚某某积极参与聚众斗殴,扰乱了公共秩序,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以聚众斗殴罪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建议以聚众斗殴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建议以聚众斗殴罪判处被告人姚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会更   

2019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姚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河北区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补充材料4页。

3、光盘1张。

4、证人名单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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