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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陈某某等5人诈骗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503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纪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4811989********,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河南省永城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301993********,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云南省威信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241992********,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河南省镇平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袁某甲,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山东省曹县**镇**村**楼**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纪某某、杨某某、陈某某、袁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30日至2020年1月1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刘某甲、杨某某、纪某某、陈某某等人先后加入贾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河南省济源市设立的婚恋诈骗团伙。上述团伙对内宣称以上缴钱款累计“业绩点”可晋升“职务”获取高额回报为吸引,鼓动团伙成员在网络上以恋爱交友方式骗取被害人信任,再以各种理由骗取被害人转账钱款,或直接诱骗他人加入团伙并缴纳入伙费用,以此达到赚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其中,被告人刘某甲系“主管”,负责部分成员的住宿管理并收取费用,并冒充女性以恋爱交友方式骗取被害人匡某某人民币(币种下同)2664元、被害人张某甲1352元,另经手上缴其所管理成员上缴资金总计2万余某某;

被告人杨某某以上述相同方式骗取被害人魏某某5800元、被害人张某乙700元,另骗取其他被害人共计4140.5元;

被告人陈某某以上述相同方式骗取被害人王某某3180元、被害人马某乙2050元、被害人鲁某某1700元,另骗取其他被害人共计3417.6元;

被告人纪某某以上述相同方式骗取被害人梁某某2998元、被害人马某甲2234元、被害人刘某乙1709元,另骗取其他被害人共计6372元;

被告人袁某甲为其他团伙成员冒充女性提供形象及语音帮助,协助张某丙(另案处理)骗取被害人李某某8111.88元,另自行骗取其他被害人共计10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微信转账清单、扣押清单、手机截图;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丙的证言及归案情况说明;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匡某某、张某甲、刘某乙、马某甲、梁某某、魏某某、张某乙、鲁某某、马某乙、王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纪某某、杨某某、陈某某、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检查等笔录:搜查笔录、电子证据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杨某某、陈某某、纪某某、袁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五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昊

2020年1月13

附:

    1.被告人杨某某、陈某某、纪某某、袁某甲现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

2.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46289****;

3.案卷拾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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