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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陈某某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_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玄检诉刑诉〔2019〕179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07021988********,汉族,中专文化,个体,出生地:江西省赣州市,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路**号**号楼**室。被告人刘某甲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1月1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0702198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出生地:江西省赣州市,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路**巷**号**室。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1月1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3月21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以来,被告人刘某甲、陈某某为贩卖毒品大麻叶,在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市场**街**号房屋内种植大麻,并进行采摘加工;2018年10月9日,二人以人民币18500元的价格,将制作完成的400余克毒品大麻叶贩卖给刘某乙(另案处理),并按照刘某乙的要求,通过快递邮寄给江苏省泰州市的季某某(另案处理)。

2018年11月17日,被告人刘某甲、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民警从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市场**街**号房屋内查获毒品大麻叶2.48克、大麻原植物258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大麻叶、大麻原植物;

2.户籍资料、抓获经过、银行卡交易明细、快递信息单据、刑事摄影照片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杨某某、季某某、蔡某某、卢某某、孙某某、王某某、马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刘某甲、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江苏省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出具的植物材料鉴定报告、南京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毒品检测室出具的检验报告;

6.搜查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笔录;

7.监控录像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陈某某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大麻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陈某某共同实施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大麻叶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金凤

2019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陈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251页及补充材料3页。

3.查获的毒品现保存于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随案移送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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