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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陈某甲开设赌场案)_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二部刑诉〔2020〕Z494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21987********,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博罗县**街道**村委会**座**号。

被告人陈某甲(绰号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2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博罗县**街道**村委会**座**号。

上列二被告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博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4月27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5月26日被博罗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刘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份至4月17日期间,被告人刘某甲、陈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合伙在博罗县**街道**村委会大门旁的**公司二楼开设赌场,以扑克牌赌“三公”的方式,纠集刘某乙、刘某丙、陈某乙、黄某甲、张某某、黎某某、廖某某、刘某丁、李某某、张某某、杨某某、钟某某、刘某戊等人进行赌博。赌场由刘某甲提供场所,陈某甲负责抽水及赔付赌资,雇请黄某乙负责茶水、香烟、宵夜等后勤工作。每局赌注由100元起至 1000元人民币不等,当赌局出现牌面点数为10点或20点时抽水100元。同年4月17日凌晨2时许,公安局民警捣毁该赌场,当场抓获刘某甲、陈某甲、黄某乙及上述参赌人员,现场缴获了赌博工具和赌资6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陈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供他人聚众赌博的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陈某甲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冰

2020年85

                              

附:

1被告人刘某甲、陈某甲现羁押在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一体化告知书》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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