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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陈某甲盗窃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19〕5098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881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7261986********,土家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镇**村**组**号。2009年7月23日因犯诈骗罪被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0年3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甲、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刘某甲和陈某甲有分有合多次在佛山市南海区**镇盗窃。二人以拉车门的方式寻找未锁好车门的汽车作为作案目标,然后盗窃车内财物。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8月5日凌晨,刘某甲、陈某甲去到南海区**镇**站**号门前路段,发现被害人胡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粤YQ****面包车未上锁,遂潜入车内,盗走人民币73元。

2.2019年8月7日凌晨,刘某甲与一男子去到南海区**镇**街**号出租屋门外空地,发现被害人艾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赣K2****小汽车未上锁,遂潜入车内,盗走人民币20元。

3.2019年8月10日凌晨,刘某甲、陈某甲去到南海区**镇**村**路旁空地,发现被害人谭某甲停放在该处的粤Y6****小汽车未上锁,遂潜入车内,盗走人民币13元。

4.2019年8月20日凌晨,陈某甲去到南海区**镇**路**广告店门前停车位,发现被害人李某甲停放在该处的粤EH****小汽车未上锁,遂潜入车内,盗走人民币20元。

5.2019年8月22日凌晨,陈某甲去到南海区**镇**路**公寓门前停车位,发现被害人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粤YP****小汽车未上锁,遂潜入车内,盗走人民币160元。

6.2019年8月24日凌晨,陈某甲去到南海区**镇**路**公寓门前停车位,发现被害人冯某某(潘某某妻子)停放在该处的粤YP****小汽车未上锁,遂潜入车内,盗走人民币170元。

7.2019年8月25日凌晨,刘某甲去到南海区**镇**路**工程有限公司路边,发现被害人谭某乙停放在该处的粤Y5****小汽车未上锁,遂潜入车内,盗走人民币10元。

8.2019年8月26日凌晨,刘某甲、陈某甲去到南海区**镇**公馆**号对出路段,发现被害人梁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粤Y9****小汽车未上锁,遂潜入车内,盗走人民币160元。

9.2019年8月27日凌晨,刘某甲、陈某甲去到南海区**镇**路的**店路边,发现被害人曾某某停放在该处的小汽车未上锁,遂潜入车内,盗走人民币30元。

10.2019年8月28日凌晨,刘某甲去到南海区**镇**巷**楼路边,发现被害人麦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粤EM****小汽车未上锁,遂潜入车内,盗走人民币350元。

11.2019年8月29日凌晨,陈某甲去到南海区**镇**路**店门前停车位,发现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该处的桂AE****小汽车未上锁,遂潜入车内,盗走人民币170元。

12.2019年8月30日凌晨,刘某甲去到南海区**镇**路南**号门前路边停车位,发现被害人陈某乙停放在该处的粤EB****小汽车未上锁,遂潜入车内,盗走人民币12元。

13.2019年9月1日凌晨,刘某甲、陈某甲去到南海区**镇**村**号门前停车位,发现被害人刘某乙停放在该处的粤EH****未上锁,遂潜入车内,盗走人民币50元。接着二人行至**公寓门前工地,发现被害人朱某某和停放在该处的粤YD****小汽车未上锁,遂潜入车内,盗走人民币170元。

14.2019年9月5日凌晨,刘某甲、陈某甲一同盗窃,由于没有找到作案目标,陈某甲先行离开。之后刘某甲去到南海区**镇**村委会路段,发现被害人李某乙停放在该处的粤YS****小汽车未上锁,遂潜入车内,盗走人民币15元。接着刘某甲行至**公寓门前附近路段,潜入被害人区某某的粤Y7****小汽车内,盗走人民币人民币5元。得手后刘某甲去到**小区楼下**号铺位,发现被害人周某某放在该处的闽KF****未上锁,遂潜入车内,盗走人民币19960元。后刘某甲分给陈某甲人民币3000元。

2019年9月9日,警察在顺德区**镇抓获刘某甲、陈某甲,在陈某甲处起获赃款人民币190元,在刘某甲处起获赃款人民币4900元和用赃款购买的苹果XR手机一台。破案后,上述起获的赃款已发还被害人周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麦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甲、陈某甲的供述;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被告人刘某甲、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19年12月9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被告人刘某甲又盗窃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陈某甲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健祥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陈某甲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卷宗3册、光盘8张。

3.本案扣押物品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详见扣押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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