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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陈某甲等寻衅滋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横检未检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1272002********,壮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日被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1222000********,壮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乙,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1271999********,壮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陈某甲、刘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陈某甲、刘某乙与刘某丙(另案处理)等人驾车去横县六景镇六景街打算殴打一名为“黄某某”(音译)的男子。后刘某甲、刘某乙、陈某甲等人在六景街找不到“黄某某”,便在车上商量随便找几个男子来殴打。之后刘某乙等人发现被害人甘某某、韦某某、莫某某便停车,陈某甲、刘某甲、刘某丙随即下车持刀、棍追打甘某某、韦某某、莫某某,其中刘某甲持棍打中莫某某一棍,之后刘某乙以摁汽车喇叭的方式让陈某甲等人返回车上并驾车逃离现场。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甲于2020年7月23日主动投案,被告人刘某乙于2020年8月19日在其家中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刘某甲于2020年9月1日在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凤凰北路新鸿图酒楼被抓获归案。又查明,案发后,刘某丙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累计人民币3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刘某丁、陈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甘某某、韦某某、莫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甲、陈某甲、刘某乙的供述;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陈某甲、刘某乙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陈某甲、刘某乙结伙在公共场合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振艺    

检察官助理:韦达娜

2020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陈某甲、刘某乙现羁押于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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