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19〕1347号
被告人许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181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北安市呼兰县**区**组**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8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瑞安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023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监利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9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8月7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8月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023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监利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2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8月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乙,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81198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井冈山市**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8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次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8月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宋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424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柘城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8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11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8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许某乙(绰号“许大个”),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182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社区**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7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次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8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甲、刘某甲、陈某甲、刘某乙涉嫌诈骗罪、被告人王某甲、宋某某、许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4日、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各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以来,讲师周某某(已判)等人伙同各销售小组在全国各地针对老年人推销神蜂牌蜂胶软胶囊(以下简称“蜂胶”)实施诈骗。其间,扮演“保地”角色的人员负责安排相关场馆的位置并处理销售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周某某负责在会场内或者通过视频按照既定的流程推销蜂胶,各小组组长担任现场的主持人配合周某某推销,同时负责安排组员维持秩序、活跃气氛、分发产品、销售蜂胶等。具体诈骗方式如下:销售小组成员先向会场附近的老年人分发宣传材料,以可以免费领取鸡蛋等物为由吸引老年人到会场听讲座;活动期间,周某某伙同销售小组向在场的老年人先后推出蛇骨油、乌鸡蛋白粉、骨胶原等产品,并均宣称“你真心舍得买,我就真心舍得送”,销售模式均是在场的老年人若想购买,则先花10元获取认购券,次日再凭认购券到生活馆交纳余款并领取产品。次日,当老年人凭认购券到生活馆准备交纳余款并领取产品时,销售小组以各种理由不收取余款或者收取后退还余款,并将认购款以早餐费的形式退还老年人,使得欲购买产品的老年人免费获得产品。周某某伙同销售小组以此销售模式误导老年人,使得老年人误以为其购买产品的钱款均能于次日凭认购券全额退还,从而免费获得产品。到了讲座的倒数第二天,周某某伙同销售小组以同样的销售模式推销蜂胶,在场的老年人受之前惯性思维的影响,认为购买蜂胶后同样可以在次日退回全额货款,遂纷纷付款购买。但次日,销售小组成员告知购买了蜂胶的老年人这次并不退还钱款,而是买一盒送一盒,并在送完蜂胶后的当天下午关闭相关场馆离开。具体分述如下:
1、2016年8月份,被告人许某甲带领销售小组到安徽省铜陵市山城大道川府人家酒店内办会场销售蜂胶,该小组成员有被告人刘某甲、陈某甲、刘某乙、王某甲、宋某某、许某乙等人,由周某某担任讲师。该小组在该场次以上述诈骗方式销售蜂胶,骗取被害人姚某某、王某乙、叶某某等人共计人民币近18000元。
2、2016年9月份,被告人许某甲带领销售小组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鸿越大道李家大院内办会场销售蜂胶,该小组成员有被告人刘某甲、陈某甲、刘某乙、王某甲、宋某某等人,由周某某担任讲师。该小组在该场次以上述诈骗方式销售蜂胶,骗取被害人吴某某、谢某某、陈某乙、陈某丙等人共计人民币近57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宋某某、陈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许某甲、刘某甲、刘某乙、许某乙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人口信息、情况说明;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姚某某、王某乙、叶某某、吴某某、谢某某、陈某乙、陈某丙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许某甲、刘某甲、陈某甲、刘某乙、王某甲、宋某某、许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物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刘某甲、陈某甲、刘某乙、王某甲、宋某某、许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陈某甲、刘某乙、王某甲、宋某某、许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宋某某、陈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许某乙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凯
2019年8月15日
附:
1.被告人许某甲现被羁押在瑞安市看守所;其余被告人均被取保候审(刘某甲、陈某甲:1502701****;刘某乙:1362665****;宋某某:1860658****;王某甲:1351154****;许某乙:18857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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