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儋检一刑诉〔2020〕Z221号
1.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271991********,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区,住海口市**区**街道办**居委会**大道**号**栋**房,中国**海南分公司白沙县**镇**营业点法定代表人。因涉嫌诈骗罪,经儋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5日被刑事拘留,经儋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1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无行政、刑事处罚记录;无影响羁押的严重疾病。
2.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200198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住海口市**区**中路**号,无业。因涉嫌诈骗罪,经儋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5日被刑事拘留,经儋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1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无行政、刑事处罚记录;无影响羁押的严重疾病。
3.被告人王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3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住儋州市**镇**村,个体户。因涉嫌诈骗罪,经儋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1日被刑事拘留,经儋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1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无行政、刑事处罚记录;无影响羁押的严重疾病。
本案由儋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陈某甲、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甲自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经营中国**海南分公司白沙县**镇**专营店,刘某甲是法定代表人,为完成**公司下达的每月办理实名电话卡的业务量,刘某甲使用其工号BSYCLD****开通了大量的联通手机用户实名登记的号卡。刘某甲为了牟利,未交付号卡给实名开卡人,并未经过户手续直接销售给被告人陈某甲,陈某甲为了牟利将购得的号卡再倒卖给被告人王某甲,王某甲为了牟利再将购得的号卡倒卖给他人。其中,刘某甲使用其工号BSYCLD****于2019年11月9日开通的号卡1868980****,由刘某甲出售给陈某甲,陈某甲倒卖给王某甲,王某甲再行倒卖给他人。
2019年11月11日,被害人王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在手机“还呗”APP软件上办理了贷款业务,后接到一名自称是还呗工作人员的男子使用手机号1868980****拨打王某乙的手机1581291****,诱导王某乙按照其要求办理款业务,结果王某乙被该名男子诈骗共计人民币4500元。
2019年11月11日,被害人李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在手机“还呗”APP软件上办理了贷款业务,后接到一名自称是还呗工作人员的男子使用手机号1868980****拨打李某某的手机1780586****,诱导李某某按照其要求办理款业务,结果李某某被该名男子诈骗共计人民币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6部、笔记本电脑1台、联通身份识别器2个(附扣押笔录、扣押清单);
2.书证:人口信息查询、到案经过、电信诈骗平台截图、电话卡信息查询、通话记录、中国**业务代理协议、工单号开通信息、《销售行为十不准》、《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打击通讯信息诈骗工作的实施意见》、《承诺书》、《实名制工作考核及问责办法(2017年修订)》、手机微信聊天记录(附提取笔录)、刘某甲工号BSYCLD****开卡记录;
3.被害人王某乙、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甲、陈某甲、王某甲的供述;
5.辨认笔录:王某甲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陈某甲、王某甲作为通讯行业内相关人员,主观上应知违规出售的手机卡给他人使用有可能发生犯罪事实,仍予以出售。其中,刘某甲开通的号卡1868980****销售给陈某甲,陈某甲销售给王某甲,王某甲再销售给他人,造成他人使用该号卡对被害人王某乙、李某某实施诈骗,王某乙被诈骗人民币4500元,李某某被诈骗人民币3000元。刘某甲、陈某甲、王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儋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文散
检察官助理:沈海成
书 记 员:郭慧子
2020年5月7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甲、陈某甲现羁押在儋州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在儋州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公安侦查卷三册、检察审查卷一册
3.随案移送涉案财物:手机6部、笔记本电脑1台、联通身份识别器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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