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一部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刘某甲,绰号:刘某戊,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街**号**号。2006年9月1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富民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9日被富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富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6日被富民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绰号:某甲哥,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富民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6日被富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富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6日被富民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绰号:某乙哥、某某龙,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5198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住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三和集镇山岗村小杨组14号。因参与赌博,经富民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日被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7月11日被解除行政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富民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1日被富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富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6日被富民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颜某甲,曾用名:颜某乙,绰号:小玉婷,女,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9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庙**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富民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4日被富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7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镇**村**号。因涉嫌赌博罪,经富民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日被富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富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6日被富民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乙,绰号:**,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富民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9日被富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富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6日被富民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申某甲,曾用名:申某乙,绰号某某虎,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90********,汉族,初中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街道办事处**街庄**路小区**组**幢**单元**号。2009年12月8日,因犯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9年12月26日减刑释放。因参与赌博,经富民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日被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7月12日执行期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富民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8日被富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富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9日被富民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乙,绰号:***,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8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组**号。因参与赌博,经富民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日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7月12日执行期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富民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4日被富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富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9日被富民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路**号。2013年12月2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6年8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7年6月12日刑满释放。因参与赌博,经富民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日被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7月11日被解除行政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富民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1日被富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富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6日被富民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丙,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街**号**号。因涉嫌赌博罪,经富民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日被富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富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6日被富民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罗某甲,曾用名:罗某乙,绰号**,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塘房镇**组**号。因涉嫌参与赌博,经富民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日被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7月11日被解除行政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富民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1日被富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富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6日被富民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富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陈某甲、胡某某、颜某甲、杨某甲、杨某乙、申某甲、刘某乙、陈某乙、刘某丙、罗某甲和被不起诉人顾某乙、刘某丁、李某某、周某某、陈某丙、范某某、陈某丁、杨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11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11月17日补查重报。经本院决定,2020年12月17日对顾某乙、刘某丁、李某某、周某某、陈某丙、范某某、陈某丁、杨某乙作不起诉决定。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0日,被告人刘某甲、陈某甲、胡某某、颜某甲在富民县罗免镇**山野外组织多人以“捞腌菜”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从中抽头渔利。其中,刘某甲、陈某甲、胡某某、颜某甲四人为股东,并雇佣杨某甲负责带领李某某(已被不起诉)、周某某(已被不起诉)和杨某乙(已被不起诉)在赌场外放哨和搭建赌博时使用的帐篷;杨某甲负责赌场内外防火安全和与赌场外放哨人员的沟通;申某甲、刘某乙在赌场内负责每张赌桌的收付、赔付和保管赌桌上用于存放抽头渔利所得的云南山泉矿泉水纸箱;陈某乙负责在赌场内放高利贷;刘某丙负责拉运参赌人员;罗某甲负责记录车牌和人数;顾某乙(已被不起诉)负责提供餐饮;刘某丁(已被不起诉)负责发放费用;陈某丁(已被不起诉)负责在赌场内洗牌、上水、上烟;范某某(已被不起诉)、陈某丙(已被不起诉)负责放哨。当晚,富民县公安局民警对赌场查缉过程中,发现中心赌场前方的斜坡上有部分散落现金,散落现金旁边有一个被雨水淋湿的云南山泉矿泉水纸箱,经清点,散落的现金为抽头渔利所得人民币9300元。
被告人刘某甲、陈某甲、胡某某、颜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申某甲、刘某乙、陈某乙、刘某丙、罗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报警记录摘抄等书证;2.证人证言:柳某某、吴国发、申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甲、陈某甲、胡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杨某甲、杨某乙、申某甲、刘某乙、陈某乙、刘某丙、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陈某甲、胡某某、颜某甲、杨某甲、杨某乙、申某甲、刘某乙、陈某乙、刘某丙、罗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陈某甲、胡某某、颜某甲在此次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是主犯。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申某甲、刘某乙、陈某乙、刘某丙、罗某甲在此次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杨某甲、杨某乙、申某甲、刘某乙、陈某乙、刘某丙、罗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申某甲、陈某乙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旻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罗某甲现羁押于西山区看守所;被告人申某甲、陈某乙现羁押于安宁市看守所;被告人刘某甲、陈某甲、杨某甲、杨某乙、刘某乙、刘某丙现羁押于富民县看守所;被告人颜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012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拾柒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捌份;《量刑建议书》贰拾贰份;不起诉决定书捌份。
4.电子卷宗光盘叁盘、视频光盘壹拾捌盘、保密光盘壹盘。
5.涉案财物(暂存于富民县公安局)(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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