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0〕683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811990********,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路**苑**栋**室,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耒阳市**镇*村**组。被告人刘某甲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4月25日被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刘某甲又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9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雷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81198********,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南省耒阳市**苑**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耒阳市**池街道**东路**号。被告人雷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23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许某某,绰号“**”,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811989********,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南省耒阳市**街道牌楼居委会**路**号**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耒阳市**镇**村**组。被告人许某某曾因盗窃,于2013年8月16日被湖南省耒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被告人许某某又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23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谢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191983********,汉族,大专文化,住湖南省耒阳市灶市**市场附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耒阳市**街道**街**号。被告人谢某甲曾因殴打他人,于2013年10月26日被湖南省耒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人民币200元。被告人谢某甲又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23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兴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雷某某、许某某、谢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期间,被告人刘某甲、雷某某、许某某、谢某甲经事先计议,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提供其本人的银行卡并找来伍某某、谢某乙、韩某某等人的银行卡,由被告人刘某甲提供给上游犯罪分子接受资金,并通过多次取现、存现、转账等方式,对犯罪所得资金予以接受、转移,数额合计人民币103899.7元,其中被告人刘某甲、雷某某、许某某参与的数额为人民币103899.7元,被告人谢某甲参与的数额为人民币67600.4元。分述如下:
1.2020年8月8日,被告人刘某甲、雷某某伙同被告人许某某,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对被害人唐某甲、李某某被骗后转入伍某某银行卡内的人民币合计36299.3元予以接受、转移。
2.2020年8月9日,被告人刘某甲、雷某某伙同许某某、谢某甲,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对被害人范某某、唐某乙、刘某乙被骗后转入谢某甲、谢某乙银行卡内的人民币合计67600.4元予以接受、转移。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雷某某、许某某、谢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谢某甲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被告人雷某某、许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兴化市公安局扣押的银行卡、手机等物证。
2. 兴化市公安局提取的人口基本信息、银行流水等书证。
3. 证人伍某某、谢某乙等人的证言。
4. 被害人唐某甲、范某某等人的陈述。
5. 被告人刘某甲、雷某某、许某某、谢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 兴化市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许某某、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雷某某、许某某、谢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接受、转移,其中被告人刘某甲、雷某某、许某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雷某某、许某某、谢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甲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罪嫌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是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许某某、谢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云程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雷某某、许某某、谢某甲现羁押于兴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另一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5.有关涉案款物详见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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