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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霍某甲、周某甲敲诈勒索罪)_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农检一部刑诉〔2019〕115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19********1X,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农安县粮农,现住*********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农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农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25日农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霍某甲,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19********36,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农安县人,,粮农,现住**乡***村**屯**组;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农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农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25日由农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甲,男性,1957年12月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195712045715,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农安县,粮农,现住永安乡艾干吐村勃勃屯10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农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农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25日由农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霍某甲、周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19年7月25日延长审查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份,张某甲与张某丙父子二人在农安县永安乡艾干吐村用钩机挖土出售进行营利,占用了刘某甲、霍某甲、周某甲等十六户村民耕地,张某丙与刘某甲、霍某甲、周某甲等十六人协商签订了调换土地协议。被告人刘某甲、霍某甲、周某甲合谋后,于2016年8月11日到永安乡政府,以告发张某丙、张某甲违法取土相威胁,向张某丙索要人民币15,000.00元,被告人刘某甲、霍某甲、周某甲各分得5,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二)证人隋某某、周某某、张某甲、姜某某、宋某某、张某乙、唐某某、刘某乙、周某乙、霍某乙、刘某丙等人证言;

(三)被害人张某丙陈述;

(四)被告人刘某甲、霍某甲、周某甲供述及辩解;

(五)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霍某甲、周某甲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农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向明

2019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霍某甲、周某甲现羁押于农安县公安局看守所;

2、卷宗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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