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5211986********,汉族,大学专科文化,中共党员,个体,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集贤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赌博罪,2019年7月19日被准格尔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521198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集贤县**乡**村**组**号(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集贤县**乡**村**组**号)。因犯故意伤害罪,2015年6月17日被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四个月。因涉嫌赌博罪,2019年7月19日被准格尔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乙,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6221970********,满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赌博罪,2019年8月1日被准格尔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01198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巷**号街坊**号(户籍所在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巷**号街坊**号)。因涉嫌赌博罪,2019年9月19日被准格尔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丙,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6199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群众,无业,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小区**号楼**单元**号(户籍所在地鄂尔多斯市杭锦旗**镇**村**社**号)。因犯盗窃罪,2010年2月3日被东胜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涉嫌赌博罪,2019年9月6日被准格尔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杜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031968********,回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住包头市昆都仑区**村(户籍所在地包头市昆都仑区**大街**号街坊**栋**号)。因涉嫌赌博罪,2019年10月10日被准格尔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史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5197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租住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附近**平房(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兴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赌博罪,2019年9月6日被准格尔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32198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小区**号楼**室(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察哈尔右翼后旗**乡**村**排**号)。因涉嫌赌博罪,2019年9月6日被准格尔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准格尔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韩某某、刘某乙、李某某、刘某丙、杜某某、史某某、杨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19年12月6日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刘某甲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周边的偏僻山沟内,多次组织王某某、石某某、丁某某、穆某某、任某某、呼某某等二十余人用麻将牌以“推对子”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获利。被告人韩某某为赌博犯罪活动提供款项、向参赌人员抽取利润及维护赌博秩序,被告人李某某、刘某丙、史某某、杜某某为赌博犯罪活动放风,被告人刘某乙帮助被告人刘某甲向参赌人员抽取利润,被告人杨某某负责看管装有赌博所抽利润的纸箱及维护赌博秩序。
2019年6月8日至6月19日期间,被告人韩某某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周边及准格尔旗暖水镇周边的偏僻山沟内,多次组织许某某、郭某某、高某某、孙某某、张某某等二十余人用麻将牌以“推对子”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获利。被告人史某某、杜某某为赌博犯罪活动放风,被告人刘某乙帮助被告人韩某某向参赌人员抽取利润。
2019年7月18日,被告人刘某甲、韩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9月6日,被告人刘某丙、杨某某、史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9月19日,被告人李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10月10日,被告人杜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韩某某、刘某乙、李某某、刘某丙、杜某某、史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韩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被告人刘某乙、李某某、刘某丙、杜某某、史某某、杨某某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提供直接帮助,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共同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韩某某、杜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被告人李某某、刘某丙、史某某、杨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归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刘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慧娟
检察员:李 爽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韩某某、刘某乙、李某某、刘某丙、杜某某、史某某现羁押于准格尔旗看守所,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侦查卷宗十五册;
3.量刑建议书十六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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